【陳志雲貪污罪成】控方申禁陳任公共機構董事或經理7年 法官質疑 (10:12)

文章日期:2015年12月18日

商台首席智囊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涉串謀其時任經理人叢培崑貪污,原審法官潘兆童今日按上訴庭指示,宣判二人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控方申請將涉案的11.2萬元交回無綫電視,又申請禁止陳志雲於7年擔任任何公共機構的董事或經理,遭法官質疑。

控方指,根據有關法例,申請將涉案的11.2萬元交回無綫電視,法官質疑控方有否事前諮詢無綫電視,無綫是否願意收回該筆款項,因本案有別於一般貪污案,「僱主呢件案無損失㗎嘛」。

控方又申請禁止陳志雲於7年內擔任任何公共機構的董事或經理,潘官聞言質疑控方為何有此申請。他重申,本案遠較一般貪污案輕微,早前已明確表示本案案情並非嚴重,控方亦三番四次同意兩名被告「並非有咩不誠實意圖」,法官隨即指辯方不需就控方申請作出任何陳辭。

另外,辯方求情時形容,從陳志雲以往及現在參與的公職及慈善活動可見,陳完全是廉潔的人,本案為單一案件,但卻令陳蒙受5年法律程序的折磨,實屬不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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