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台首席智囊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串謀其時任經理人叢培崑貪污,原審法官潘兆童按上訴庭指示,宣判二人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判陳罰款8.4萬元。潘官認為,本案屬例外,不一定要判處監禁,任何限制陳志雲自由的判刑,包括社會服務令均不適合,與案情不成比例。
法官判刑時強調,本案有其獨特性,判處罰款不表示法庭不重視案件,相關條例是可以判處罰款,惟法官判刑時不是考慮兩名被告的背景及學歷,而是犯案的性質及手法。
法官拒絕控方禁止陳志雲未來7年出任公共機構董事或管理層職位的申請,形容控方的申請是對陳志雲的無理壓迫,十分不公平。法官指出,有關條例指出控方考慮公眾利益後,可作出相關申請,惟法官認為任何合理人都會覺得陳應該繼續出任公眾機構的職位,批評控方完全沒有從公眾利益角度出發,對此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