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城市:國歌法二讀 唱兩唱 港人更愛國?

文章日期:2020年05月17日

【明報專訊】日前,教育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陳碧華回應中學文憑試歷史科試題時強調「讀歷史要嚴肅,有敬意態度」。風波未平,另一爭議《國歌法》又快將恢復二讀。《國歌條例草案》要求奏唱國歌時必須肅立、舉止莊重,不能作出不尊重行為。外在的規範,是否有助統一史觀與情感?《國歌法》一旦通過,能使人更愛國嗎?

A. 內容仍未釐清隨時踩雷

《國歌法》在美國、德國、法國和日本等世界大國均有訂立,但法例內容未必有規定哪些場合必須歌唱國歌,未必斟酌奏唱的禮儀,而即使立法,亦並非所有國家都對「違法」行為設置懲處罰則。《國歌法》設立的原意是為了令市民更愛國,但有沒有成效、愛國情操又與法例有沒有直接關係,有待仔細研究。

曾於去年3月公聽會上發表意見的法政匯思成員黃海榕大律師質疑《國歌法》效益,「我們都知道《國歌法》設立目的就是希望人尊重國歌,但就算真的被你要求到他們站起來肅立跟着唱,都不代表他的內心很尊重。有人好鍾意國歌,愛國是他的自由,而大家都應該有自由不喜歡,和表達他不喜歡」。另外,她認為在執法角度上,比如私下討論,或者當整個足球場的人都在噓,亦未必處理到。除了認為法例未必能促使市民對國歌由衷地尊重,她亦指出《國歌條例草案》的內容尚有許多模糊不清的部分,隨時侵害憲法下市民獲保障的自由與權利,這樣豈非弊多於利?下面讓我們先在忽然二讀之前,溫習一下有關先前草案引發憂慮的理據:

1. 「侮辱」即違法,但什麼是侮辱?

《國歌條例草案》第3部「保護國歌」關於侮辱行為罪行的條文中列明「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 年」,至於何謂「侮辱」,第7(8)條如此定義:

「侮辱(insult)就國歌而言,指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黃海榕大律師認為條文中對「侮辱」定義廣闊空泛,指現行《國旗及國徽條例》即使同樣牽涉對侮辱行為的懲處,卻對「侮辱」定義更為清晰,指明侮辱方式為「焚燒、毁損、塗劃、玷污、踐踏等」,在法庭審判相關案件時因而能大概了解限制的範圍。她擔心若《國歌法》中「損害國歌尊嚴」即等同侮辱,自由社會廣泛接受且不具冒犯的行為,也可能被此定義涵蓋。

例子一:

在維多利亞公園裏一個和平合法的示威期間,有人在示威者高呼「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時播放國歌,而示威者忽略國歌並且繼續呼叫口號,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侮辱」國歌?

例子二:

如有人在社交網站facebook發表「國歌很難聽」的帖子,這是否構成「侮辱」國歌?如果有人給予「讚好」或「心心」回應,又或者將這個帖子分享至自己的頁面上,此等行為又是否構成「侮辱」國歌?

她相信若以上案例的當事人被提告,法庭上,法官始終會再審視實際情况,不必然入罪,但法例本身應該清晰訂明,「讓普羅市民大概知道是什麼一回事,如果每次都先作拘捕,被拘捕到被檢控的過程漫長,其實非常折磨」。法政匯思建議,即使《國歌條例草案》無法表列出所有禁止行為,亦至少應提供列出考慮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侮辱」因素的清單。

2. 朋友在大牌檔吃飯聊天、獨自在公園呢喃,都算「公開」?

第7(1)條:

「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a) 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b) 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即屬犯罪」

第7(2)條:

「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

黃海榕大律師質疑條文中「公開」的定義含糊,參考香港現行法例中,《公安條例》提及「公眾地方」一詞,處理非法集結案都會引用,但當中所指又未必能直接對應《國歌法》中對「公開」的定義。舉出以下兩個例子,「究竟是場所還是聚會人數,採用什麼為基準?」

例子一:

一班朋友興高采烈地在繁忙的大牌檔裏吃飯,其中一人高聲向其他朋友說「國歌很難聽」,假設此行為構成「侮辱」,是否「公開」的行為?

例子二:

在無人的公園裏,一個人呢喃說道:「國歌很難聽」,是否「公開」的行為?

3. 二創口號「起來,不願做奴隸的工友」,算是國歌的「部分」?

《國歌條例草案》第6條禁止將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作各種用途,包括: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等。如何才算觸犯,就歌詞而言,第8條作出以下定義:

第8(b)條:

「凡文字(不論是否以書面表述)與國歌歌詞的相似程度,足以使人合理地相信該等文字就是國歌歌詞或國歌歌詞的部分,則該等文字須視為國歌歌詞」

黃海榕大律師指出,由於草案沒有列明「部分」是指什麼,當國歌的歌詞其實包含常用的日常字詞,市民可能誤墮法網而不自知。

例子:

一間專門創造創意文化商品的公司設計了一張印有「起來,不願做奴隸的工友」字句的海報,並張貼在所有分店,以宣傳旗下印有同樣字眼的「T-shirt」和杯子等產品,此等使用海報的行為可能已經干犯第6條所列明的罪行。

而且,黃海榕認為如此「一刀切」的方式亦未見理想,一方面除了可能打擊文化與創意產業的發展,亦未能顧及到市民的實際需要,「說私人喪事活動,可能有人純粹真的很愛國,所以想播放國歌,會不會需要這樣一刀切呢?」她建議,如果立法最終是為了確保國歌用得其所,避免濫用,可以參考澳洲考慮設立一個許可方案,比起一律禁止為佳。

4. 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唔識唱咁點?

《國歌條例草案》第5條和附表3列明了須奏唱國歌的場合,比如一些主要官員誓言、司法誓言及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黃海榕大律師指出情况令人憂慮,「第3條說奏唱時要『以符合其尊嚴的方式奏唱』。香港有一些法官、司法人員其實不諳中文,比如一些海外法官,甚至土生土長但不懂中文也不出奇。當第3、4條訂明市民一定要做啲嘢,如果他因為不懂沒跟着唱,是不是就已經違反了條文呢?問題是,違反第3、4條,會不會就協助控方解釋,干犯了第7條所言的『侮辱』?」她擔心此舉會給外籍法官帶來壓力,引起更多人對法官的不尊重。另外,當規定牽涉宣誓場合,司法人員或會因不懂唱國歌而影響宣誓,「立法會議員,知道他們需要宣誓效忠《基本法》,如果他們不唱,是不是又多添一件事可以指出他們的宣誓無效呢?」

B. 國歌法至高無上?

黃海榕大律師指出《基本法》27條保障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香港人權法案》的第16條亦保障發表的自由,她認為一旦《國歌法》成立,上述自由有可能受到侵蝕。但若然條例與這些自由的保障有牴觸,《基本法》是否最終都可凌駕其他法例?黃海榕指出,若被提告,的確可提出條例違憲的理據,但除了需經歷漫長的司法程序之外,最終法庭對有否違憲、如何判決亦存有變數,「即使法庭覺得條文有可能違憲,有樣嘢叫做remedial interpretation(補救解釋),法庭可以在不違反憲制基礎下解讀法例,而不是判決法例違憲。假設法例最終以合憲的方式被解讀,相關人士都有可能被定罪」。

她提出兩項建議:

1. 刪去第4條「奏唱的禮儀」中「奏唱國歌時,參與或出席有關場合的人當守的禮儀是——肅立和舉止莊重」

黃海榕指出,法例一般禁止市民做什麼行為,很少會要求市民「要做什麼」,強調法政匯思立場是不支持立法,但若然勢在必行,他們希望不要損害市民的表達自由,「如果不止不讓他們做一些事,還要求他們做一些事,損害會更大」。她建議刪去「肅立和舉止莊重」的要求,只保留「並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的部分。

2. 將第5條(1)「在列於附表3的每個場合,須奏唱國歌」的「奏唱」改為「播放」

她引述法政匯思成員的意見,指若為了保護國歌的尊嚴,只要列明國歌必須在指定場合「播放」已經足夠。

C. 不應只教導一種情感

除了行為的規範,《國歌條例草案》亦包含「推廣國歌」的部分,列明須將「使學生學習歌唱國歌」、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和「奏唱國歌的禮儀」納入中小學教育。立法會教育界議員葉建源表示,近年來建制派或者當權者鋪天蓋地向教育界施壓,將社會事件、警民衝突的發生歸咎老師與教材的煽動,個別老師批評政府的私人言論被清算、某些教科書的中立內容遭刪去或修訂,在這樣惡劣的大環境下,推行《國歌法》必然引起憂慮。因此,《國歌法》涉及教育的條文,必須更清晰交代。

歷史點教都未知

據葉建源了解,香港不同中小學,甚至國際學校,根據課程指引,本身都有教授歌唱國歌,但教育局行政上的指引與條例是兩回事,後者牽涉法律。「問題是,點教法?有怎樣的要求?唱得不好或者教得不好會點?講的歷史是什麼版本,有沒有特定要求呢?比如說,《義勇軍進行曲》其實經歷很坎坷的歷史,那段歷史究竟是詳細講、簡單講,還是用什麼方式講?」他認同條文的這部分屬於國民教育,亦強調對此不完全反對,「國民教育如果是將事實鋪陳出來,讓大家有不同角度思考,接觸正反觀點,有獨立思考的空間,我覺得這種其實是公民教育來的。但如果你說只能教一種觀點,只能有一種情感,不能有自我,那就變成一種洗腦教育,是灌輸,還算不算是教育呢,就成疑問了」。

他表示,若《國歌法》通過,教育界對教授的內容與方法都很關心,屆時課程大綱相關的文件會成為教科書編者與教師需要遵循的指引,「文件的寫法如果很開放,就好好多」。但目前為止,教育局未有發放任何參考版本,他表示關注,「我們好想知寫法如何,因為怎樣寫,對學校的教學有很大影響」。他擔心當局未必會預先提供,後續未必有空間討論修訂。

學校有時是公開場合

葉建源憶述,政府曾在不同場合回應指《國歌法》懲處的部分不會觸及教學上的問題,學校的教育沒有罰則,但他認為上述保障存有灰色地帶,對什麼處境下學校會被視作公開場所感到憂慮,指保障只適用於學校裏純粹的教學情境,反問:「假設學校球場舉行大型活動,校園也可能變成公開場所,比如說典禮,或者才藝表演,好多人可以入來,可能就搖身一變,被視為公開場所。又或者,比如我在操場上體育課時,有些人開玩笑,操場可能跟街坊很近,如果與街坊有接觸會點?學校隨時跌入另一條條文裏,可以有罰則。」他指教育界曾於會議上嘗試提問,但沒有得到清晰、絕對的答案,「說都要視乎活動性質,憑票入場,還是好像崇拜那樣誰人都能參與,沒有一個清清楚楚的說法」。他認為若然《國歌法》要推行,教育局發布的通知必須「講實」,建議盡快預先告知,「大家會擔心到時原來細節最關鍵,這些牽涉到好多信任問題」。

【愛國篇】

文 // 潘曉彤

圖 // 資料圖片

編輯 // 林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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