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庭上,誰說的話才誠實可靠?或者近日聽得最多的問題是,咁都叫誠實可靠?在新聞報道了解案件審訊和判決,有時令我們感到結果與一般人理解事情有落差,究竟法治落實到法庭上,是怎麼一回事?
去年爆發的社會運動被捕者眾,隨着送上法庭受審的人愈來愈多,我們在此開一門旁聽學堂,邀請一有時間就到法庭旁聽,總見好學的她邊聽邊抄筆記的師奶旁聽師Jade,向大律師黃宇逸(Anson)提出一些從常人角度出發的法庭觀察,讓Anson以他在專業領域的所見所知,帶我們細看案例與判案原則,不論大家在庭內或庭外留意案件,都可學做具備更全面眼光和知識的「旁聽師」。
「個官梗係信警察啦,覺得佢哋先係講真話。」
Anson提及一般人會認為法官總信警察所言時,Jade連連稱是,然而Anson援引2016年的一宗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案例,當中明確指出,法官不能因警員身分而認定其口供較可信。
在CACC 80/2015案件中,一人被控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3年6個月。案件關鍵在於一名警員供稱看見被告爬水渠到住宅外,企圖打開住宅窗戶,因而入罪,他申請上訴,上訴庭最後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刑。
警察身分=不講大話?
仔細看判案書,裏面開宗明義提到,「既定的法律原則之一是法庭在考慮證人的證供(包括被告人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時,必須一視同仁。法庭絕對不能以警員說謊的可能性較低為基礎來處理他們的證供」。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單憑警察身分,就認為他們不會講大話,判案書也指出,「香港的上訴法庭亦一直根據上述原則來處理案件」。上訴法庭指原審法官「處理方法不妥當」,因為原審法官曾強調警員「犯不着揑造證據」誣衊被告,亦不會為檢控一項企圖爆竊罪而「膽敢及愚昧地干犯一項更加嚴重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這個說法顯示法官認為警員證供較其他證人可信,上訴庭指出「處理方法會令人感到被告人未有獲得一個公平的審訊」。
不過Anson補充,上訴庭在這宗案件亦強調,將警員是否可信的問題單獨分開處理,「不一定構成足以推翻定罪裁決的重大失當之處」。這單案卻因為定罪完全基於警員口供,沒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爬水渠到住宅外,而且企圖開住宅的窗,所以裁決獲推翻。
首宗暴動案 警證供可信性關鍵
回看這場運動首宗暴動案裁決,警員作供時說沒留意到消防車,最後被告脫罪。細心讀讀裁決理由書,也提及「控方單憑警察一面之詞要求法庭把被告人定罪,做法並無不妥,只不過在這情況下,兩名警察證人的證供之可信性變得至為關鍵」,法官指消防車橫放路中央相當矚目,而警察證人卻沒提及消防車,但堅持他們追捕期間視線沒有離開被告,法官不能排除證人想為證供「營造出一種視線沒有受阻的更佳效果」,基於無法安心信納警員證供描述的經過,加上憑餘下證據,被告有可能掟過磚,也有可能只是路過,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最終判無罪釋放。
「證人郁身郁勢,法官實覺得佢唔可信?」
Jade談及觀察被告上庭的表現時都很肉緊,看到乖巧的少年較安心,因為給法官的印象會好一點,如果被告看似坐不定、沒耐性,她便心想「死啦」,會給法官留下壞印象,影響結果。Anson說:「行內有個術語叫demeanour,中文譯作神態舉止,很影響法官對你可信性的評估,別說神態舉止,甚至著西裝還是著背心,都有影響。」
但他總結:「其實是不應該的。」Jade大驚:「唔應該㗎咩?」
翻開1994年上訴案例CACC 000280/1994,烈顯倫法官(Henry Litton)曾就demeanour闡述法庭的原則:The inherent probabilities in most cases would be the first point of reference for the trial judge in seeking to ascertain the truth. Demeanour could only be a point of last resort. (在大部分案件中,潛在可能性是原審法官試圖確定真相的首要參照點,神態舉止這點只能是最後一着。)因為對法官而言,上庭的證人完全是個陌生人,很難以其表情或身體語言來判定證人是否誠實。
警員不會無緣無故罵粗口?
至於所謂潛在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ies),Anson解釋根據上訴庭的指引,「這件事內在發生的可能性高低是比較可靠的標準」,以去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一名教師被控襲警罪成立,裁判官吳重儀表示不信警員會無緣無故用粗口罵一個路經的教師,亦不信警員說「從天橋掉你下去」,認為被告供詞難以置信等的說法,「就是用內在可能性判斷他講真或講假,抽空地看是跟從了上訴庭的指引」。他認為法官判定證供可信性是作全盤考慮,他難以僅就新聞報道中引述法官部分言詞作更多判斷。
不誠實證人特點
「表情雖然是last resort,但有時的確反映一個人說話時有多堅定。一個證人說真話還是假話,另一個標準是答問題時firm唔firm,是直接答還是轉彎抹角,一問到對他不利的地方就兜圈,我們稱為evasive,有迴避性的;問到他想講的卻不斷重複,這是不誠實證人的特點。」Jade記起常在庭上聽到警員作證時表示唔知道、唔清楚、唔記得,Anson說:「那可能真的被問及他很難知道的事,但如果擺明沒可能不知仍答不記得,也是迴避的表徵。」去年8月在黃大仙被捕的留英大學生,被控襲警不成立,法官稱警員無法解釋被告傷勢,認為警員非誠實可靠證人,Anson解說證人在作供前須宣誓「所作之證供均屬真實及為事實之全部,並無虛言」,而警員不知被告傷勢何來,顯示沒有說出全部事實,所以被認為不可靠。
代表律師又會否提醒當事人,要斯文些、當心自己的表情,或面對某些質問時應如何回答?「會叫他著得斯文些,至於表情,當然不會教他,因為自然最好,亦不要估對家律師問你的問題是基於什麼原因,總之你講的是事實就直接答,若問到不懂答的就不答或兜圈,官會覺得你不可信。」但他說律師不可「coach證人」,「只能跟他說講真話」,「誠實的證人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兩個警察證人 會唔會夾好口供?」
警員口供不一致所以可信,聽上去很難接受,不過Anson倒記得一個有趣例子:「我做學徒時看一宗管有危險藥物的案件,案情是兩個警員一左一右同一時間推進,眼神交流之後一起夾住被告,被告逃走時將毒品丟入草叢。兩警版本非常一致,我以為畀得幾好,誰知官放了人,被告更是沒有律師代表,官說兩警口供就似奧運雙人花式跳水般一模一樣,好大疑點,所以釋放被告。」
口供太一致 反惹嫌疑
他另分享了「我很喜歡的一個案例」,案情非常精彩:2007年的廟佳桑拿案,「一班黑社會被告,大佬老婆是前女警,她在證人室偷裝錄音器,錄下兩個警員夾口供,於是他們的證供不可信,被告獲釋,而最精彩是後來律政司告兩警妨礙司法公正,告入了」。上訴案件CACC 207/2011的判案書詳述細節:「男1說解釋不合邏輯,一聽便知道是大話。男2不但沒有否認是大話,還反問男1:咁重有啲咩大話冚啫?男1繼而評論大話之質素,他說是普通人一聽入耳便會覺得質素很差的大話。男2亦沒有否認」,還有對話:「你真實嘅,係一個畫面啦,假嘅又一個畫面嚟,我驚你下次直情會撈埋」,「咁除非你咁,溫熟個假嘅畫面喇,我又寫低,咁又唔同」。兩警上訴最後被駁回,維持判監2年3個月。
偷錄也可作呈堂證供?「非法獲得證據都可以呈堂,起點是所有相關的 (relevant) 證據都可以呈堂,下一步法庭會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豁除有關證據。」如果證據是執法者侵犯私隱得到?「侵犯被告憲法權利所獲的證據仍可被接納,條件是經仔細審視有關情况後,接納有關證據有助達致公平審訊、與有關權利應受的尊重無衝突、看來不大可能會在未來鼓勵他人侵犯該權利。」若被告被打而向警方招認有做一些行為呢?「如果控方想依賴被告向警察作出的招認(confession),控方就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這招認是被告自願做的,如非自願便要摒除不能呈堂。」至於「阿嫂」後來被控藐視法庭,又是另一經典案例了。
■小貼士
點搵判案書/裁決理由書?
法官如何提出整體理由去決定證人證供是否誠實可靠?證供是否可靠又如何影響判決?這些都能在判案書或裁決理由書得到更完整的答案,Anson教路可在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搜尋,不過只有區域法院或以上法院處理的案件才會上載相關文件,裁判法院則只有小量關乎公眾利益等案會上載判案書,在「其他」一項可以找到,如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最舊是2011年陳振聰被控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