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啲:拾海星犯法嗎?

文章日期:2020年06月30日

【明報專訊】非法採集可囚1年

在香港拾海星煮食是否違法?漁護署發言人指出,海星不屬於香港《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列明的受保護物種。而如沒有使用或借助船隻或捕魚用具捕捉海洋生物,亦不受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規管。然而,根據《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476A章)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範圍內非法捕魚及採集海洋生物,否則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

漁護署呼籲,在野外活動及觀賞生態時,均應以尊重自然生態為前提,避免騷擾、捕捉及採掘大自然的生物。如想知道更多關於在不同自然環境注意事項,可參閱漁護製作的「自然導賞約章」。(bit.ly/2BEDadO

相關字詞﹕每日明報-FEATU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