耆法錦囊:昏迷失智 有錢也無法動用醫病

文章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明報專訊】人生夕陽期,由患病到死亡,可能歷時數周至數年。當病者喪失精神行為能力,不論自己或親友都不能處理當事人的資產,遺囑也要離世後才生效。在病者生死之間不清醒時期,即使擁有龐大資產,家人不能動用來支付病者生活、醫療及院舍費用,甚至要向親友籌措!

67歲的林女士是退休教師,單身,父母雙亡,弟弟早年已移民,甚少來往。林女士的資產包括存款、股票、自住物業及收租物業。她性格獨立自主,早作打算,確保退休後經濟無憂,可四處旅遊。由於不想過世後要弟弟回港承辦遺產,幾年前已在律師行簽立遺囑,指定由好友兼舊同事Amy,以及一直與自己保持聯絡的愛徒Rachel,一同擔任遺囑執行人。

中風昏迷 普通授權書自動失效

林女士今年突然中風昏迷,醫生表示恐怕難以逆轉。林女士中風前曾對Amy和Rachel說過,看過電視、電影中長者院舍的情况,自己只想居家安老;又打算把自住物業用作安老按揭,收取年金聘請外傭甚至護士照顧,支付生活費及醫療費用。可惜現時她無法安排安老按揭,並要長期住在院舍。

Amy和Rachel記起,林女士因經常外遊而簽了一份授權書,委託她們代收租及處理收租物業的維修,於是拿着遺囑與授權書諮詢相熟律師,希望動用林女士的財產,把她搬到高級舒適的療養院。然而律師告知:遺囑在當事人過世後才生效;而普通授權書在當事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即昏迷不醒或神志不清)後便會自動失效,何况那份授權書只授權處理收租物業事宜。

律師反問,林女士中風前有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簡稱EPA)?若有,二人就可以用她的現金和資產,代她支付各種費用及改善生活。律師還說,別以為只有單身或親屬不在香港的人需要持久授權書,即使林女士有至親在側,如果沒有持久授權書委任家人做受權人,家人也不能動用她的現金或其他資產來供養她。

家人至親 也須有持久授權書

可惜,林女士並沒有用EPA委任他人處理財務資產。律師遂向Amy和Rachel提出兩個建議:

1. 向監護委員會申請成為林女士的合法監護人,既可從林女士存款中取出每月最多17,700元供養她,又可獲得法定權力,決定林女士的安老居所、照顧模式、是否接受治療等,監護申請不必聘用律師

2. 聘請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成為林女士的產業受託監管人,那就有更大權力處理所有資產

然而兩種申請都不一定成功,後者更需要龐大資源和較長時間,只有慨嘆:「人在病房,錢在銀行!」

文:陸文慧(律師、國際公證人、耆智園及流金匯顧問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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