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啲:持久授權書須醫生律師見證 高院註冊

文章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明報專訊】病者若喪失精神行為能力(mental capacity,簡稱MC),不論自己或親友都不能處理自己的資產。但假如病者早在健康時簽妥持久授權書(EPA),委任可靠的親友做受權人,萬一因病重而神志不清,受權人可以在高等法院註冊該EPA,動用病者財產來供養病者,以及病者一向照顧的人。簽署EPA必須有一名醫生及一名律師見證,以證明當事人簽署時仍有MC及出於自願。見證的醫生及律師不必同場,但當事人在醫生見證下簽名後,要28日內在律師見證下再簽名。

可簽多份 處理不同資產

不少人會為自己在香港的業務或理財簽立多份授權書,但根據法律,普通的授權書會因當事人變成失智而自動撤銷,只有EPA才可以繼續生效。如當事人失智,EPA受權人要確保EPA已在高等法院註冊,才有權代當事人行事。EPA可隨時撤銷,若已在高等法院註冊,則須向法院申請撤銷。當事人可同時簽立多份EPA,委任不同受權人處理不同的資產。

EPA只處理當事人的資產財務,但這法例將有新改革。《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Continuing Powers of Attorney (CPA) Bill)已在2018年完成諮詢,將來的CPA會更全面,包括兩種不同性質的持續授權,一種處理當事人的財務資產,另一種照顧當事人的健康和福利,期待CPA早日面世。

做EPA要找一個可靠的受權人,談何容易。如果所託非人,當事人在病榻上神志不清時,受權人卻把資財據為己有,當事人的慘况實在比沒有EPA更甚。在香港,單身、失婚、喪偶或配偶失智,而無子女或子女已移民的人,為數不少,受權人責任重大。希望將來有新興行業,經嚴格培訓並受規管的專業全人照顧策劃師(holistic care planner),集EPA/CPA、監護人、社福界個案管理員(case manager)各個角色於一身。

金融機構處理不一 盼有官方指引

目前執行EPA的另一困難,往往在於金融機構前線人員對EPA接觸不多,不大接受;而且金融機構對EPA的方針各有不同,有的要求受權人帶同當事人到金融機構,才會接受EPA。然而正正因為當事人不便或不可能親自出入金融機構,才需用上EPA。期望金融管理局研究如何平衡風險與利民的需要,對金融機構發出詳盡而符合EPA立法原意的指引,令受權人(通常是照顧者)不必帶着當事人到處折騰,那就是對香港長者和照顧者的德政了。

EPA詳情:doj.gov.hk/chi/epa

註:作者是律師會及醫管局屬下組織成員,但本文言論為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律師會及醫管局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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