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現場:我們有沒有罪?

文章日期:2021年04月18日

【明報專訊】很快便有裁決。她有沒有罪?我們有沒有罪?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調查7.21當晚一輛運送竹枝的中港車而被控在查冊時「虛假陳述」,星期四(22日)便有裁決。她是香港第一名記者被控查冊犯罪,想起拘捕當天,蔡玉玲木無表情地被押上警車帶走,一名女警的手一直按着她的膊頭沒有鬆開。作為記者,作為節目另一名編導,我感覺被押送的可能是我,應該是我。

到後來,她要獨自站在法庭上面對控罪,面對刑責。我只有在旁聽席上記錄她被控犯下什麼罪狀,邊聽邊打,共一萬四千字,現把複雜內容簡單化,法律語言口語化,希望能有效整理控辯雙方陳辭,期望牛頭角順嫂也能梳理案件中,控方需要證明的三大定罪元素:是否虛假?是否要項?是否明知?案件關乎蔡玉玲,關乎記者,關乎我們。讓我們一同「經歷」聆訊,一同「面對」裁決。

3月24日,早上9時45分,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被告蔡玉玲,自去年11月3日被捕,相隔差不多4個月,她清減了,拿着筆和筆記簿坐在法庭的末端。在延伸法庭的電視中,她變成一個小黑點。我們看不到她的表情,但清楚聽到她說:「不認罪。」

先掌握案件一些基本資料。回帶至2019年7.21當晚,元朗鳳攸北街一間商舖的閉路電視拍得大批白衣人聚集,而在晚上8時許,一架中港車牌的車輛駛至泊下,車牌為LV755(此屬控方案情公開資料,《鏗鏘集》為保障當事人私隱,為車牌打格)。然後在晚上10時多,一班白衣人在車尾箱拿出竹枝分派,成為7.21襲擊案的線索。

在《鏗鏘集:7.21誰主真相》,黑暗的錄影廠內,射燈投射到記者的背上。《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在運輸署網站輸入她的個人電子證書,申請有關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查閱LV755車主的名字和地址等等,而在查冊時,她要申報查冊用途。表格只有三個選項:一)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二)買賣車輛;三)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如果你是她,你會選哪一項?蔡玉玲剔選了第三項「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她分別在去年5月17日和6月10日進行兩次查冊,一次查在2019年7月21日車輛誰屬,一次查2020年的最新車主資料,看有沒有變化。結果她被控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可處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港台之後暫停蔡玉玲在《鏗鏘集》的職務。一個出色的記者被褫奪做記者的職務。

控罪是「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一拆為三,「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辯方傾盡全力爭議這三項定罪元素是否成立,缺一不可。若全證明在毫無合理懷疑下成立,則蔡玉玲罪成;若有任何一項屬爭議,則蔡玉玲無罪。

蔡玉玲否認控罪後,很快便看到自己的「罪證」。庭上播放22分鐘《鏗鏘集:7.21誰主真相》。這場景感覺超現實,坐在法庭看《鏗鏘集》,連法庭保安們也目不轉睛,聽着熟悉的「叮」一聲開場,然後是衛立言沉厚的男聲旁白,然後是我們一組人的共同製作,如何「指控」蔡玉玲有罪。

定罪元素一:虛假陳述

聆訊由辯方的中段陳辭開始,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請法官閣下留意報道的第13:48分,旁白:「這輛持中港車牌的車輛當晚大約8時半到場,大概兩小時後,一班白衣人在車尾箱拿出竹枝分派。該車輛由公司持有,登記地址是另一間公司,職員說沒有聽過持有這輛車的公司名字。之後一個男士致電我們,說跟朋友買了這輛車做中港貿易生意,只是沒有更改登記名字。」

辯方指閉路電視片段拍到涉事車輛分派竹枝,運輸疑似武器供人犯罪,在道路上作為犯罪工具或協助犯罪,被告要找出車輛擁有人、辨認疑似襲擊者,目的必然與交通運輸相關,所以被告申報查冊用途為「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屬實的陳述。

控方則稱,「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要解決交通或賠償問題,例如車輛在路上行駛,不當使用令人造成阻礙或傷亡,從而需要得知擁有人的身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此時提問:「能否再舉一些例子?」(是庭上就陳辭內容的唯一提問)控方回答說,例如無人移走車輛會造成障礙,需查冊找出車主消除影響。

控方又指被告不是單單查找身分,是去車主登記地址找人訪問,而相關訪問亦在報道中節錄播出,「訪問」以及「報道」均不是聲明所指的「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而報道的內容,7.21也不是交通運輸事宜,「單單因為第一及第二個選項唔適用,唔代表被告就可以虛假表示係『其他』」,認為被告誤導運輸署,屬虛假陳述。

辯方反指以控方邏輯,即接受把資料交給傳媒在交通及運輸「有關」的新聞之用,雖《鏗鏘集》相關報道比較闊的內容是關於7.21案如何發生,但其中一部分是調查懷疑車輛運輸武器及犯罪者。他又指出,如果車輛左搖右擺,就有合法理由查冊車主是誰,但如果同一輛車運送武器,就不是交通事宜,「控方是不合乎邏輯」。所以認為案件連表面證據也不足,法庭現階段應撤銷控罪。

不過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說小心考慮控辯雙方陳辭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蔡玉玲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案件進入結案陳辭階段。

休庭時,我們一班記者圍着討論案情。有感性的資深記者慨嘆受《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今天變為犯罪的「採訪」和「報道」,她感到受傷害(她實未能適應新香港)。有大眼睛少女記者問如果查冊的是被襲者,他有沒有權查冊?如果有,可以接受訪問嗎?(後生可畏已在鑽研迂迴方法調查)我們一輪沒有答案的討論,因為歸根究柢,何謂「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似定義不清,可各自演繹。辯方律師指出,因為這詞彙只是行政規限,而非法例,未經諮詢,未經立法會討論。這點要聽結案陳辭提及的第二個定罪元素。

定罪元素二:在要項上

假設蔡玉玲作出虛假陳述,這是否一個「在要項上」、即重要事項上的虛假陳述,足以影響運輸署提供或不提供車主資料?控方在結案陳辭時指出,網上的申請系統要求申請人剔選了查冊用途,方可按下一步,故查冊用途影響處方提供資料與否,無疑屬於「要項」。控方指出,法例無可能容許公眾基於和條例無關的目的,獲取車主的敏感資料如全名、身分證號碼和地址,否則會造成濫用,例如起底,對私隱毫無保障。

辯方不同意,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條,訂明費用獲繳付後,署長「須」供給證明書。辯方指「須」是一個「絕對的責任」,是強制性的字眼,即法律上署方無權因你的查冊目的而不批出資料,而查冊用途只影響要否繳費。辯方指相關的道路條例在1984年訂立,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在1994年之後訂立,足足相差10年,當年對私隱的考慮相對少,強調法庭要考慮立法原意:「我們唔係話私隱唔重要,但要由立法會決定,唔係我們。」

辯方引用立法會一份討論文件,2011年運房局向立法會建議修例限制查冊,文件寫明:「規例下的制度仍可能被濫用,主要原因在於不論申請人有否列明申請目的,署長都必須在收取訂明的費用後,根據現行法例發出證明書予申請人。」文件又寫運輸署在2010年發出約5萬張證明書,當中有5000多份的申請人為傳媒或新聞機構,辯方質疑控方指立法原意不容許採訪、推翻過去做法是否現實?

不過控方指這份立法會討論文件並非法律典據,對法庭詮釋作用有限,亦引用案例稱,法例上的「須」字不代表絕對責任,不認為條文容許濫用。

「須」字的法律意義,我不懂判斷,但那一份立法會文件,翻查資料,是交通事務委員會、編號CB(1)2647/10-11(01)號文件,是運房局提交予立法會的白紙黑字,清楚講解2011年運房局對法例的解讀,而當年為保障私隱建議修例限制查冊用途,最終因太大爭議而不了了之,相關法例自此一直無再修訂。所以辯方指出三項查冊用途選項,包括蔡玉玲選取的「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都只是行政規限,不在法律文件找到。

定罪元素三:明知而作出

又假設蔡玉玲申報的查冊用途,屬於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她是否明知而作出?控方認為,被告要聲明所填報的資料真確,方可繼續申請,故毫無合理懷疑證明了「明知而作出」的犯罪元素。

辯方則質疑「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不是法例用字,用詞籠統,可有不同理解,可以討論很久,「(運輸署)有無測試過公眾明唔明講咩?」,所以即使是法官經深思熟慮而作出的定義,又是否毫無合理懷疑下是被告當時的想法,而被告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辯方引用終審法院一宗「代客探監」的案例,一間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公司,向懲教署報稱是囚犯的「朋友」,被控串謀詐騙罪,但終審法院認為「朋友」一詞太籠統,法庭和被告的理解未必相同,所以撤銷定罪。經過一天的審訊,控辯雙方亦結案陳辭完畢。

感謝你捱過幾千字沉悶的法律爭拗,你覺得蔡玉玲有罪嗎?你覺得我們有罪嗎?在此先戴頭盔,我盡力把三大定罪元素整理,但肯定未能滴水不漏全面準確貫徹,只望拋磚引玉,讓大家思考這宗拘捕記者的案件。星期四便會有裁決,讓我們陪伴蔡玉玲一起面對宣判,雖然陪伴只是如此輕易和廉價。

在等候審訊的這幾個月,香港變了,香港電台也翻天覆地。被暫停記者職務的蔡玉玲繼續記者的工作,去聽反送中案、去聽47人案,去聽7.21白衣人案,在facebook專頁《旁聽反送中故事》繼續報道,無人工無資源。那天見她在法庭外拿着自己的手機在攝影師群中追着白衣人拍照,誰知道她也是7.21案的被告啊。我拍下她有一刻專注的表情,短短頭髮,包包臉,感謝你的報道,感謝你為我們承受的。感謝你。對不起。祝福你。

文˙鄭思思(自由身記者)

編輯•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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