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現場:無家者獲賠100元的法庭記錄

文章日期:2022年04月10日

【明報專訊】當天,我誤打誤撞走進了無家者的案件,因為跟着一位失業記者採訪而跟着聽審。事隔十幾天了,希望留下一些簡單的法庭記錄,讓大家更理解打官司,更理解小額錢債索償。始終,我們都有可能成為無家者,有可能要走上法庭。

無家者的社會問題是複雜的,像你只見到線頭,一扯,便牽扯出無數問題,千絲萬縷,而這次審訊卻只會處理「線頭」,即康文署聯同防暴警察在2019年12月21日(冬至前夕),打擊罪案及大清潔後,如何處理無家者的家當?有沒有棄置?有沒有造成無家者的損失需賠償?

2022年3月29日,西九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因為我在記錄舊同事的去向,記錄失業記者往哪裏去,她這一天正正來到法院,以普通巿民身分聽審,再在自己個人面書報道,以完成她未能完成的一個專題。圍着無家者訪問時,她碰上一位認識的攝影師,便幫他拿咪問問題。攝影師又是來自另一新聞機構的失業人士,現嘗試自己開平台繼續報道。於是,失業的我拍攝失業的她協助失業的他採訪。

我們步入法庭,白髮蒼蒼的無家者陳志榮,在後排坐着輪椅,他大部分時間閉目休息。前排坐着社區組織協會的幹事,吳衞東和陳仲賢,他們袋中有兩張黑白照,是兩位已去世的無家者。原本申索人有14位之多,但有人失去聯絡、有人坐監、有人離世,其中一位更是在3月初不幸感染新冠病逝,最終判決前剩下8人。陳仲賢感嘆,他們自2020年6月起入稟,1年9個月的法庭程序,即使只是小額錢債案件,都是漫長、冗長和難捱的。吳衞東則說他當時心情忐忑怕輸掉官司,他們面對的是律政司龐大的團隊。

翻看律政司的結案陳辭,表明「此案毫無合理訴訟因由」。陳辭說根據《公眾衛生及巿政條例》及《遊樂場地規例》賦予的權力,公眾遊樂場地主管當局可移走妨礙其他人正常使用設施的物品,條文並沒規定須事先通知。案發當天是警方及康文署的聯合行動,打擊毒品及清潔大行動,而職員在移走物品前,均容許在場人士不少於25至30分鐘收拾(補充:有申索人指收拾時間只有3分鐘,存事實爭議)。

垃圾車不是盛載垃圾的車

律政司的結案陳辭指,行動把移走的物品放入12個垃圾車推走,並非即時丟棄,只是考慮物品的數量和體積而決定使用垃圾車作「運載工具」。物品在指定位置存放3天讓物主認領,該位置為壁球中心後門,並非垃圾房內(我到現場觀察,該處為一空地,四面有圍欄,有清潔人員擺放和處理垃圾,實非垃圾房,但是公園的垃圾收集站;而律政司指垃圾車不是盛載垃圾的車,也着實令我醍醐灌頂,突破思維)。

結案陳辭並指康文署職員,有口頭通知在場的無家者(約20名),物品將存放於指定地點,更請他們通知其他不在場的露宿者(約50名)有關地點及領回個人物品的權利,並表示如收到求助,會幫助有需要人士取回物品。律政司認為事實證明,所有供辭均確認,申索人知悉並曾前往指定地點尋回物品,包括有申索人表示找到他們的牀墊和部分物品,「只是認為物品已弄髒覺得不值得取回」,而被署方否認有弄髒各申索人的物品。

陳辭的第18段更仔細形容申索人「只是草草找了一會」,「只搜尋數個垃圾桶或只搜尋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便放棄繼續尋找其物品」,而且沒有向康文署職員表明物主身分,更沒有提供詳細的失物內容及求助。律政司說由此可見,局方完全沒有剝奪申索人使用或擁有物品的權利,而是申索人自己不願取回。

一封凌晨4時發出的電郵

Objection!申索一方對以上觀點表示反對(以上僅為綜藝效果,非真實對白)。申索人的結案陳辭說,根據社協20多年服務露宿者的觀察,露宿者是普遍不願主動尋求協助,由於擔心徒勞無功,因此會放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並非不願取回。有無家者在清場翌日後向吳衞東求助,他隨即到通州街公園了解和聯絡受害者,並通宵工作至凌晨4時多,發出電郵向警方和康文署查問清場的理據,以及如何取回個人物品。根據審裁官林希維之後的判辭,那一封2019年12月23日04:16的電郵,成為本案的關鍵證據,「內容毫不含糊」,證明無家者並沒有自願放棄物品,而是想取回物品。

判辭並引述案例(Desir Anthony C v. Knight Frank (Services) Ltd. & Ors (HCSA 36/2013)案),指署方選擇清場時移走物品,便要負上非自願受託者(involuntary bailee)的責任,必須是真誠地行事(performed in a good faith),以及合理照顧(with reasonable care)相關財產,包括有責任簡單記錄、分類、拍照,讓無家者有辦法尋回物品。相反署方將大約70位無家者的所有物品,放滿12架垃圾車,各人物件亂作一團,不幸的是,部分無家者為老弱傷殘(吳衞東補充有過半申索人需坐輪椅),要他們在每輛高於1米的垃圾車中尋找自己的失物,「未免太強人所難」。審裁官又說清場時,只有大約20位無家者在場,署方透過他們通報不在場的50人,但無證據證明各人互相認識,又沒有如以往般貼出告示,未足以履行謹慎責任。

誰申索、誰舉證

無家者一方贏了道理,但還未贏到賠償。在民事訴訟上,誰申索誰舉證,舉證標準不至於「毫無合理懷疑」,但必須證明你對案情的說法較另一方更為可信,「相對可能性的衡量」。8名無家者向政府索償$2000至$13,290不等,翻查他們的申索書,以申索最大金額($13,290)的個案為例,包括現金$6000,皮褸5件$2800,牛仔褲3條$900,外套5件$850等。另一申索枕具金額較多的例子,被$400、毛氈$400、枕頭$200、牀墊$200。

律政司在結案陳辭批評,申索人本人有舉證的責任,但損失財物,沒有相片,沒有單據,以及沒有解釋如何估算價值,反而作供顯得不盡不實,前後矛盾,例如有申索人文件上指自己遺失了一條長褲($1290),兩件外套($1900),其中一件是亞歷山大牌子,但法庭上卻指外套及長褲均是亞歷山大牌子。例如有申索人指自己遺失3000元,文件寫是6張500元鈔票,但庭上卻說是3張1000元。

$100象徵式賠償

律政司遂懇請審裁官駁回申索人的申索,並判訟費予被告人。根據「訟費陳述書」,警方代表作供日薪$2367計,康文署代表作供$1555元計,律政司書記日薪$1866計,還有影印費$910、交通費$348,合共$26,879(律政司索償的舉證便十分清晰了)。

審裁官林希維的判辭裁定,在衡量賠償金額方面,指申索方沒提供相片、收據、佐證,個別申索人供辭說法矛盾,不合理。在相對可能性舉證標準下,只接納枕具,牀墊、睡袋、被、枕頭被棄置,其他都欠缺單據證明。而枕具價值,申索人未提供單據,缺少客觀證據,所以拒絕申索人供辭列出之價值,判處象徵式賠償$100作為枕具的損失。與訟各方各負責自己訟費。

吳衞東肉緊地覆述庭上的對話,「我們討論到這是侵犯人權,違反公義,我們在法庭上說。他(審裁官)話我們不是處理這些問題,是處理誰申索誰舉證,唔該你,你有無相片,你有無單據?但要舉證屋企有咩是強人所難……」他認為要無家者提供財物的相片和單據是不合理的,而康文署竟然在清潔行動中沒有拍照,「外判清潔公司一定要影相,無可能無影相,掃街也要影,但相片上不到法庭」。他說對$100象徵式賠償感到遺憾,有無家者甚至忿言這是一個「侮辱」的錢,把無家者當乞丐。

$100的法律技術問題

我想$100賠償可能是法律上的技術問題,而非輕視任何人?我向司法機構查詢一般民事案件中,象徵式賠償在什麼基礎下頒布?如何釐定金額?司法機構答:「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機構不會亦不宜評論個別個案。象徵式賠償及象徵式賠償的金額屬普通法的法律原則……法庭會按每宗案件的證據、事實基礎及其他個別情况,判定這些法律原則的適用性,而有關的理由和法理基礎一般會在判辭中解釋。」(你明不明?我想我有少少明……)

在判決後幾日, 吳衞東又馬不停蹄,和無家者到康文署總部請願,批評$100賠償踐踏無家者尊嚴,另外要求政府就事件道歉。他已經第三次帶領無家者打官司,無家者被棄置家當,由2012年、2015年、到2019年不斷重演,前兩次獲庭外和解,今次首次對簿公堂,但從未獲政府道歉。吳衞東往好處想,說審裁官提出處方有責任在清場時為物品簡單記錄拍照,希望能有助改善措施,讓更多無家者受惠。

我好奇吳衞東因何充滿幹勁?無家者的問題像大山一樣如何改變?吳衞東,55歲,1990年在中大經濟系畢業,但不做銀行做社工。他說自幼受愛國工會的《工人血淚史》一書啟發,大學三年級見證中國民運,自始立志做社區工作,一做31年。他說因為在做自己喜愛的工作,所以從來不覺辛苦呀。

做一個快樂的西西弗斯

做自己喜愛的工作。我的舊同事沒有了新聞平台,便在自己個人面書寫幾千字法庭報道,再加幾千字專題特寫,成績不錯,有473個分享!她在法庭碰見的失業攝影師,製作了一條十多分鐘的紀實影片《無家者的輪迴》,十分有心的製作,放在自己新開的YouTube頻道,也有2042次觀看。我相信他們也不覺得辛苦,也覺得快樂。

後記

寫文章時我在聽my little airport的《西西弗斯之歌》,歌詞寫:

希臘神話有一個故事,講述西西弗斯受到諸神嘅懲罰,要喺地獄不斷推一塊巨石上山;上到山頂,塊巨石又會自動碌番落山腳,佢每日都要重複呢種徒勞無功嘅工作,直到永恆。後人有一個講法,話諸神並唔係用「推石頭」嚟懲罰西西弗斯,而係用觀念,用「我永世都要推石頭實在太慘」嘅呢個觀念。西西弗斯知道自己改變唔到命運,佢唯一可以做嘅,就係繼續推石頭。直到有一日,佢發現佢可以蔑視自己嘅命運,甚至用享受呢個過程嚟去否定諸神對佢嘅懲罰,於是,佢感覺到自己係快樂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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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鄭思思

編輯•王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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