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導賞:公海犯罪走唔甩

文章日期:2022年06月26日

【明報專訊】珍寶海鮮舫駛離香港後一度傳出在南海沉沒的消息,後來傳媒又發現原來未沉,但因遇上惡劣天氣而傾覆,現已難以打撈,計劃將海鮮舫鑿沉。因為海鮮舫的遭遇,網絡上最近又廣傳《賭俠》侯賽因對白截圖「是不是到公海了?」,似乎一出到公海,香港法律管不到,什麼都可以發生。先不論南海是不是公海,但公海真的是「法外之地」嗎?在公海殺人、賭博、丟垃圾,會有法律責任嗎?

1. 船旗國、當事人所屬國可介入

公海殺人就不犯法?海事及項目顧問黃祖河說這是錯的。「公海不是說在那裏犯事就沒有責任,不過是不屬於某一個國家的領土,傳統是一國海岸對出12海里之內就屬於其國土,而一個國家的經濟海域就是200海里之內。」所以12海里之外發生的事,「就係《賭神》咁囉」。電影《賭神》中,當高進對陳金城說,大家都看到你開槍殺人,陳答「呢度係公海,唔可以亂嚟嘅,只有呢隻船所註冊嘅國家先可以拉我㗎啫」,船在巴拿馬註冊,他便沾沾自喜說:「巴拿馬總統同我都有啲交情㗎。」陳金城所言非虛,1958年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公海公約》,第一條就定義了「公海」是「不屬領海或一國內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分」,而且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分屬其主權範圍」。

既然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的主權範圍,那麼陳金城犯法為什麼關巴拿馬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教授Michael Tsimplis專研海事法,他解釋,任何人在公海犯罪,都有法律責任,無論地點是在公海航行的船、水底的潛艇,還是飛過公海的飛機。至於在船上犯罪後,哪個國家有管轄權審理案件,取決於幾個因素,第一,是什麼罪行;第二,船隻的船旗國是誰;第三,受害人和疑犯是什麼國籍。「例如如果跟海盜、奴隸買賣有關,所有國家都有管轄權,可以介入和起訴海盜或奴隸買賣商,因為這些是國際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s)。」《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列明所涵蓋的國際罪行,殺人不是其中之一,有管轄權的國家通常是船旗國,即是船在哪個國家登記,或當事人的所屬國,「例如香港法律寫得很清楚,如果罪案在香港登記的船,但在公海發生,就會在香港起訴,如果香港人在外國登記的船隻上犯罪,也會在香港起訴」。

事實上香港曾就此執法。2014年,一艘香港註冊的船在美國特拉華州對開24海里的公海發生謀殺案,船上一名內地男子懷疑刺傷兩名船員,事發後跳海亡,受傷兩人一死一傷,當時水警重案組有跟進調查,並在新聞稿上說明「根據香港法律,在處於公海的香港船舶上作出的違法行為構成在香港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罪行」。台灣去年甚至有判刑案例,一艘高雄籍漁船2012年在印度洋公海範圍遇上4名懷疑海盜,其間4人因船翻側而落海,被漁船上的傭兵射殺,結果船長判囚26年,上訴後減刑至13年。

小國登記船 起訴有難度

不過正如陳金城自以為跟巴拿馬總統有交情就可以免於起訴,不少人之所以有錯覺,以為公海犯罪沒有後果,是因為就算國家有管轄權,也不代表每宗案件能成功起訴。大多數船公司選擇在巴拿馬、利比里亞和馬紹爾群島登記,「因為這些船旗國多是小國家,它們缺少資源,很多罪行可能都沒有被審理」。Michael Tsimplis說,尤其是通常發生在船旗國的案件,都不一定牽涉船旗國國民。假設一艘登記在巴拿馬的船,發生了命案,船員和乘客是菲律賓人,停泊在香港,「就算巴拿馬知道有罪行發生,要如何接觸到當事人?疑犯隨時逃之夭夭」,除非停泊港幫忙蒐集證據,拘捕疑犯,再視乎巴拿馬能否成功申請引渡,「這是一件困難重重的事」。

2. 公海賭錢管不了?

如果賭錢又點計?2002年廣州海事法院判決「東方公主號」拖欠工資案,就提到《賭神》曾在這艘郵輪上拍攝,當時船東為巴拿馬帕里斯特集團有限公司,於巴拿馬註冊。在船上賭過身家的有瀋陽市前副市長馬向東,3天輸掉上千萬。同年在香港,有立法會議員問現行法例當局可否限制船在香港港口接人到公海賭錢,政府也清晰地回答,在香港領海內的船進行未經批准賭博活動,就是犯法,不過如果乘客在船駛到香港水域以外時下注,本地的《賭博條例》可就管不了。

3. 劃界之爭

然而公海與領海之複雜,實際情况下也不是公約說了算。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劃明「領海」的12海里界限,而且定了「專屬經濟區」不應超過200海里。這一點正是新鮮滾熱辣的中美吵架戰場,中國反對「有關國家聲稱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美國說台灣海峽是國際水道,認為美方可在國際法允許下穿越台灣海峽。《公海公約》保障各國在「領海」外的「公海」有航行自由,不過中國外交部解讀海洋法公約,就稱台灣海峽最窄70海里,最闊約220海里,計起來由近到遠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都有,所以中國對台灣海峽「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一時之間,中、美、台政府、政治人物、評論員均就什麼是「公海」、有什麼權利不斷隔空辯論。

4. 航行出事 海損理算師理賠

公海的界線牽涉主權問題,會引發國家級爭拗,而茫茫大海上各種不測,要算清責任誰屬也不容易,原來有一職業為「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協助航程出事時的理賠問題。資深海損理算師王德超就說「共同海損」的概念很古老,「昔日的貿易是由貨主帶貨上船,由一個埠去另一個埠賣掉,又買新的貨到別處。有一次船擱淺了,當時沒很多方法去救,就要將一些貨拋落海,每個貨主都想保護自己的貨,船主就說不如這樣吧,誰有貨物犧牲,在到達目的地就由大家分攤。到達以後,他們就決定夾份補償被棄貨的貨主,根據貨物價值,如A是100,B被棄了貨,由200變0;C是300;船又值200,就向B補回200,然後繼續飲酒。突然有人說,那為何不拋我的貨落海?」獲賠的人沒有損失,反而其他人就要賠償,於是船主又決定,「B的200也要拿出來分攤,如果他的貨價值佔全部財物的25%,就全部人都付25%,B自己也要付50,就公平了」。

有一種叫「救番都嘥氣」

今天情况當然更繁複,一艘貨船可載的貨更大量,貨主亦更多,而海損理算師的工作依然是為「計掂數」而服務,不過王德超就提到近年一個令航運界大跌眼鏡的法院判決。2009年一艘名為LONGCHAMP的船在亞丁灣被海盜脅持,改道往索馬里海域。海盜要求600萬美元贖金,船東講數講足7星期,終於講價成功只付185萬美元。不過這段期間船員薪金、伙食、燃油等都要錢,船東想跟貨主分攤,貨主卻不願意,於是打上法庭。王解釋因延遲的損失,一般不計共同海損,然而英國最高法院判決這筆錢應要分攤。船東與貨主有時亦會分攤救援費用,像蘇伊士運河去年發生頗為奇情的長賜號貨輪打橫擱淺「阻住地球轉」,「牽涉的salvor(海難救助者/公司)不止一個,收費好勁」。至於像海鮮舫那樣,若最後命運是沉落深海,「應該都係total loss(全損)啦」,如果沒有貨物、葬身公海,也難言牽涉什麼責任,「不知道他(船東)有沒有買保險,有一種是total loss only才賠,也有全保,船的損毁、救援、撞船什麼都包」。他亦提及一種叫「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的計算,就是「救番都嘥氣」的概念,撈起/浮起/修理所付的價值超出船本身的價值。

5. 排污、非法捕魚違公約

舊時可以把貨物拋落海,今日如果在海上亂拋垃圾、排放油污,甚至沉了一整隻船,又用不用承擔責任、污染者自付?如果要,又由誰監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大致列出各國在保護海洋生態、商討魚獲量限額的原則,不同國際組織亦就不同海洋活動擬定公約,簽約國需承諾執行。如美國、中國等國家簽訂《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和管理公約》,承諾預防、制止和消除IUU捕魚,IUU捕魚即是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的捕魚行為,2015年台灣漁船就因為觸及IUU,而被歐盟發「黃牌」警告,如果「紅牌」,台灣魚獲就會被禁止進入歐盟市場;超過150國家亦簽訂《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船舶產生的任何塑料廢棄物嚴禁排入任何水域,包括漁具、垃圾袋等,船員亦必須保留垃圾處理日誌,以便船旗國或港口國審查,如果船隻進入美國水域後未能出示日誌,有可能判監和罰款。

所以在公海進行的任何人類活動,並非無手尾跟,殺人放火有法律責任,亂拋垃圾都會違反國際公約,在不同國家會面臨不同後果。就算你污染環境後好彩沒有被發現,但水底的魚沒有公海、領海之分,公海的魚總有機會游到你肚子裏。

文˙ 朱琳琳、曾曉玲

{ 圖 } 電影截圖、受訪者提供、資料圖片

{ 美術 } 張欲琪

{ 編輯 } 林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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