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現場:要事先註冊的自由

文章日期:2022年07月03日

【明報專訊】「612人道支援基金」多名信託人5月中被指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捕,同時被控未有為基金申請社團註冊,違反《社團條例》,案件待9月開審。之後愈來愈多小團體、關注組,甚至有團契,也在清晨六時多被警察拍門送信,要求解釋為何未有做社團註冊以及要求提供成員名單等等。我們了解到最少有5個團體近來被警察敲門,成員也被敲得膽戰心驚,敲得不敢揚聲不敢活動。原來我們一直以為享有的結社自由是一份要註冊的自由。究竟什麼是「社團」?這條早在1911年訂立的《社團條例》內容為何?我們要了解法例做守法的公民,以及盡量避免無知的恐懼。

那一天,清晨六點幾,M在蒙頭大睡。到漸漸有意識的時候,他聽到有人拍門,不停拍,不知道拍了多久。他一片迷糊,形容自己是「爬」出去開門。門一打開,有兩人站着,他們說自己是警察,有信件給他。對於當時的細節,他說:「唔係好記得啦,我知佢係警察,但我無話要睇證件,完全唔記得呢件事。嗰下好驚,個人根本process唔到。」然後警察叫他提供身分證核對,他就一片空白地找身分證,然後警察叫他簽名,他就簽名,然後警察遞上一封信便走了,很快,可能前後不到一分鐘。他關上門,站着,慢慢回過神來,接着剪刀也不找,「夾硬」撕開信封看信。

香港每天有多少人被清晨拍門?

M的經歷並非個別。我們無法掌握全貌,但從幾個渠道了解到有至少5個團體近來收信,他們可能是一些搞過活動的小團體,一些facebook關注組,一班基督徒團契。同一團體可能有一個或幾個成員,均在清晨時分收信。為了保護身分,他們收到的信件內容被概括和綜合。

警方的信件指出各相關團體,在那年那月那日有活動,例如擺街站,派傳單,開記招,或搞公眾集會等,活動日期橫跨過去兩三年。信件引述《社團條例》第5條,指任何本地社團均須在成立一個月內,向警務處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並引述《社團條例》第15條要求提供資料,包括成立日期、業務地址、主要成員名單,以及未有申請註冊的原因等。信件另就一些活動或社交媒體專頁詢問詳情,並提醒,如不遵從指示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

M說他看信後坐在牀上顫抖和胡思亂想,甚至把罰款聯想到監禁:「震咗一陣,唔記得手震定全身震。我喺到諗我係咪要坐監,咁我要坐監咪無啖好食,好慘囉,現在係咪要食多啲嘢?我有search法例,但都無辦法process,睇完都無睇咁。」他不是政治人物,甚至沒有任何政治聯繫,只基於人道主義投入一些活動,他甚至不是當中最積極的分子,但曾經在活動中被警方登記身分證,也曾經因事報案留過地址,估計因此成為收信人。

M一些無收到信的朋友同樣驚恐,擔心很快被盯上,擔心會有案底影響工作移民,擔心會上升到國安層面鋃鐺入獄。M說:「將未知的恐懼放大咗。坐監係影響well being,驚無飯食好辛苦,但都未出到呢件事,已經睡唔着啦,咁咪好蝕?Ultimately佢唔使做任何事已經影響到你啦。」M說自己花了幾天消化和平復心情,並諮詢法律意見,研究這條古舊法例。

一個世紀前訂立的法例

翻查資料,《社團條例》早在1911年訂立,在1949年作出大幅修訂,規定所有在港的社團必須申請註冊及提交資料,禁止私下及秘密結社,並由警務處社團事務主任審核註冊資格。原來我們一直享有的結社自由,是要註冊和接受規管的自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不止一次關注《社團條例》限制香港市民享有「人人有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的權利」,分別在1999年和2006年均有報道,亦曾在立法會討論過。只是這古老法例很多年來備而不用,我們懵然不知。

《社團條例》清晰要求「社團」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違例罰款一萬至二萬五千元不等,不須監禁。社團(society),指「任何會社(club)、公司(company)、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partnership or association of persons),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定義看來十分廣泛,民間組織似全跌入社團之列。還有應援會Fans Club算不算?舊生會算不算?愛護動物關注組算不算?跑友會算不算?

正處理多宗相關個案的律師P說,法例並無清晰界定,但相信涵蓋極廣,只列明16種「本條例不適用的人」,即一些根據其他條例成立的組織,例如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根據《職工會條例》成立的工會、根據《教育條例》成立的教育團體,又或者是一些獲政府部門,例如康文署和民政事務局批准成立的組織。律師P說,除這16種人士以外,全都要申請社團的註冊或豁免註冊,即包括絕大部分民間組織。

律師P指出雖然條例列明「純粹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樂目的而成立的組織」可豁免註冊,但豁免同樣要向警務處申請一份豁免書。根據警務處網頁,「不論是社團註冊或豁免社團註冊,申請程序、須要遞交的文件以至法律的約束均完全一樣」。而警務處社團事務主任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或該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為由拒絕註冊申請。

沒有人能逃出法網

律師P認為,應援會、舊生會、跑友會、愛護動物關注組等等,全都要申請社團註冊或豁免註冊,視乎警方是否全面執行法例:「你之前無聽過呢啲嘢,你覺得不解是好合理,但條條例就喺到,一直就唔係好嚴格地執行。亦都咁講,係由頭到尾,唔係全面執行的一條法例,所以我會話,呢條法例係一條激活的法例。」

翻查警務處網頁,香港的註冊社團有三萬幾個之多,性質的確由康樂藝術聯誼到政治都有,註冊地址有住宅有公司。過去,組織者為了開銀行戶口或申請資助或租用場地等,均會主動做社團註冊,卻不知道不註冊會犯法。過去,一般認為對社團的規管遠較有限公司或工會寬鬆,沒規定每年提交財務報表或成員名單,卻不知道《社團條例》第15條賦予了莫大的權力,警務處社團事務主任可隨時要求社團,提交一切為履行職能而「合理需要」的資料,只不過多年來鮮有執法。例如去年年底,舉辦遊行19年的民間人權陣線(民陣)突然被指無登記作社團,並因「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被罰款八千元。

不過《社團條例》早在2018年首次激活,是香港回歸以來第一次被警方引用,以取締「香港民族黨」。「香港民族黨」被刊憲禁止運作,跟三合會一樣變為「非法社團」,任何自稱是非法社團幹事或煽動他人加入非法社團均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及監禁最高兩至五年。

「合夥或組織」的法律觀點

我們綜合相關個案收到的律師意見,簡單為三個方向。第一,可向警方表示相關團體已不存在和沒有運作,希望律政司提出檢控時可以考慮。第二是針對相關人士有否「合夥或組織」(partnership or association of persons)。社團註冊要求提交「名稱」、「宗旨」、「幹事資料」以及「業務地址」,所以相關人士可因此提出他們無幹事名單,無會址,無收錢,無活動,無定期開會等等,無任何組織可言,故不屬「社團」。有律師引述1972年,一宗有關街坊互助組織借錢的民事糾紛(Yim Wai-tsang AND Lee Yuk-har),高等法院的判辭指「社團」要有某程度的企業身分(Corporate Identity),和共用資金及會址(the possession of a common fund and common premises)。另外亦有律師認為,這類信件是邀請協助調查的性質,當事人有權不作答,亦可以向警方解釋自己並不知情或者並不相干,這為第三個方向。不過這些意見僅供參考,因為一日未有確實案例,一日都未有法庭清晰的指引。

我們了解的幾個個案中,大部分已完全停止運作,不敢出facebook post,不敢開會,甚至收到求助電話也不敢幫忙。又因為警方要求提交幹事名單,有些團體更出現分化、猜疑,有受訪者形容情况時說起「我們」二字也趕忙修正:「我哋……唔係我哋,要撇清得好緊要,我哋唔係組織,唔係我哋,無我哋。」公民社會益發恐懼、靜止。

栽種恐懼於人與人之間

律師P說:「(清晨拍門)實際是有滋擾的,而實際上收到信嗰個可能是好耐無參與政治活動的小巿民,收到信當然驚慌啦,同埋佢會覺得警察已得到佢嘅個人資料。啲組織本身無註冊,都係好鬆散的個人,點解警方會發信畀佢?點得到佢的住址和全名?佢會覺得自己被監控,甚至佢哋覆咗信都仲好擔心會再上門。」

曾在清晨收信的M暫時搬離了寓所,他說怕七一前後再有人拍門。他受訪那天看到網上一篇文章,他說寫得十分到肉:「它們會將恐懼栽種於人與人的關係中,令人害怕被拘捕檢控、被身邊的人舉報,從而令信任不復存在,令公民變成一盤散沙,政權可以『一對一』地進行區隔、報復和打壓。」他感到唏噓,但同時慶幸自己仍有很多朋友支援,很多人互通訊息。他說因為知道自己並非單一被針對的個案,人便輕鬆多了,這亦是他接受訪問的原因,希望大家看見彼此,一起面對。

後記

有牆內朋友提醒我要改改口頭禪,左一句「受苦的人」,右一句「身陷囹圄」,他說他(們)很好:「你想到我們可以有多輕鬆時,自己也可以帶着輕鬆的心做值得做的事啊。」我突然醒覺,原來很多想像和情緒也是自己恐懼的投射。我要改變思維,改口頭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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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思思

編輯•利永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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