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Happy是一頭51歲的亞洲象,年幼時與6頭小象一同被賣到加州動物園,園主為牠們改上7個小矮人的名字。後來Happy和Grumpy經兩度轉賣,終在紐約市布朗克斯動物園定居。Happy是首隻能通過鏡子自我認知測試的大象,但由於與園內其他同類合不來,牠自2006年起已獨居至今,被稱為「最孤獨的大象」。2018年,有動物保護組織入禀為Happy爭取法定人格(personhood)和人身保護令,上月遭紐約上訴法院以5對2票駁回,是首宗由州內最高級司法機構裁決的同類案件。雖然外界早認為贏面不大,但案件引起了不少動物倫理和權利的討論,讓人省思牠們是否人類社會的物品或財產,又應否賦予牠們相應的權益。
動物有「人格」嗎?
案件的爭議點之一是大象有沒有「人格」,法官主要意見書承認大象聰穎、具同理心和自我意識,但指出非人類動物的自主、智力和情感能力不是行使人身保護令的決定因素。浸會大學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代理主任陳成斌研究動物倫理,他說human和person都是「人」,但前者指涉生物學特徵;後者是心理特質包含思維、智力、感知、道德判斷和自我意識等。而在倫理學層面,動物福利(welfare)、非自願或不自願安樂死和墮胎均是典型「道德邊緣例子」,因對象缺乏某些人格如理性判斷能力或自我意識,沒有一刀切的處理標準,到最後或只能訴諸道德直覺。
這次興訟的動保組織Nonhuman Rights Project(NRP),一直為美國多隻類人猿、大象、海豚和鯨魚爭取人格和人身自由,這次的主角Happy曾通過認知測試,更具說服力。但陳成斌表示目前其實沒有檢視人格的一張「清單」,故動保組織只能先看動物有哪些與人類近似的能力,「有一項就先處理一項。人有人權不是因為生物上是人,而是有人格,如果動物有相應的人格,何不給牠們相應權利(right)?愈接近人類的,就有愈多權利,故他們的想法不是太匪夷所思」。例如人有求生能力,所以不能被侵害生存權,動物亦有求生能力,理應享同等權利。若是動物沒有的人格,例如牠們不能辨認總統候選人,那就不需有投票權。他提到動保人士通常是行動派,不會如學者般把人格理論想得周備才行事。影響深遠的Tom Regen,也是先以動物權利保衛者自居,之後才是哲學家。
陳成斌又說非人類人格(nonhuman person)這概念在宗教或較易理解,可以是神祇或天使魔鬼,但就甚少用於法律。NRP其中一個論據是,即使在英美奴隸未被賦予「合法人格」的時代,也可用人身保護令來釋放他們,所以同樣可在具人格的動物身上開先例。陳成斌則相信即使person的涵義比human廣,立法時亦理應只考慮到人類,NRP「強行」延伸法律,是目前未能服眾的關鍵。法官亦避免重新詮釋法律,會建議以立法途徑跟進。雖然敗訴,但NRP已於別的州份為其他大象提訴,並稱會參考是次少數法官的意見。
為動物分級具爭議
NRP指摘目前法律沒有區分出大象和毛蟲、Happy的權利跟螞蟻無異,這種以人格為動物分級的觀點也非人人同意。哲學家Martha Nussbaum曾提出相近的動物權等級論,以「能力分層」為標準, 認為高智慧生物和親近人類的動物如貓狗,應享有更多權益,香港「NPV動物權益教育」負責人麥志豪說:「但要反駁好簡單:人類就不是這樣劃分,傷殘或智力有問題的人士,都應享有同等人權。為何要用另一原則分配動物權益?」
動物權益 須從人心推動
動物通常被定義為不擁有權利的財產。今次案件令人們欣見有其他可能,因法院認同「Happy不僅是合法東西或財產」。麥志豪比較,現時大多數地區包括香港均視動物為財產、商品或「移動的貨物」(moving goods);近年部分歐洲國家開始用感知生物(sentient beings)定義,這雖然沒有直接賦予動物權利,但提示人類要以人道精神對待牠們。走得更前的國家,甚至訂立令動物快樂的法例,如要定時遛狗;金魚要有伴侶,不能只養一條;停售圓形魚缸,以免牠們不斷繞圈致精神受創。但談到動物的人權,各國就暫時止步,因這將會引起連串訴訟,牽涉飼養寵物、食物製造甚至動物實驗等範疇,足以撼動世界。動物權益或權利強調動物是自己生命的主人,非人的附屬品,比動物福利(welfare)更難做到。麥志豪說自己多年來仍未想通界線:動物是否享有絕對權益?或只能給予牠們福利?即使是支持動物解放的Peter Singer,也寫過如在沉船之際,船上有一人一狗,只有一個救生圈的話,就應該要留給人類,因為人類對後世社會幫助較大,由此衡量生命的價值。
要把動物當人看待,大眾此刻或較難接受,陳成斌則介紹另外兩套較易明白的思路。首先是Peter Singer,他用的是效益主義,以減少世界的痛苦為原則,例如現今生產食品的方式令動物受苦,所以應該摒棄;蚊子沒有痛覺,換言之殺蚊沒問題。聽上去簡單易用,不過這思路時有「撞板」,「沒有痛覺的植物人;或者出世後發現身體有缺陷的嬰兒,可以為了減少他日後的痛苦而殺掉他嗎?」
以惻隱心護生 較易獲認同
另一套是儒家動物倫理,強調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如此叫大家不要虐待動物、要有同情心,較易得到認同。「但這觀點與動物權益仍有差距,例如未去到不吃肉的程度,或者賦予牠們什麼。」此思路側重人類自身的道德感覺,如「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套用在現實裏,可能是較多人關心生活常見的貓狗;但如果某個社會習慣吃狗肉,用此角度看就未必有問題。
惻隱心通常是關注動物權益的起點,繼而才到善待、減少痛楚、爭取權利、立法等,像Tom Regen曾在大學做過屠夫實習,便不忍殘殺動物;NRP入禀的動機也是見大象處境可憐,之後再循人格去爭取權利。陳成斌說這當中沒有高下之別,也非一級級遞進。若給予動物明確權利,會較方便社會運作和法律規範;但儒家說的則是由禮到法,如果沒有惻隱心,法例或會形同虛設。香港定義動物為財產,但有保護動物的相關法例,麥志豪指兩者似沒有牴觸,但認為,「法例是人道立場,但我們沒有基礎、精神,如果將動物定性為感知生物,就可以像外國進一步去講快樂,不再有放在膠袋的金魚、困在籠內的雀鳥」。保護法是福利一環,而權益要從人心推動。鑽研動物法的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Amanda Whitfort回覆記者查詢表示,香港承認動物會感受到痛苦,亦訂立了保護牠們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有見條例即將修訂,加入動物福利建議,她期望涵蓋的不只是寵物,也要惠及圈養動物包括食用動物。
移送庇護所 真係有需要?
若把上述思考套用在Happy身上,什麼才是最符合牠福祉的安排?NRP的倡議不是放生,而是將牠送到大象庇護所,以享用更多自然環境和結識其他同類。營辦布朗克斯動物園的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則說,Happy在園內已得到專業照料。陳成斌從減少痛苦的角度去想,Happy年紀老邁,應讓牠留在熟悉環境,甚或為牠安排同伴。麥志豪認為,若移送大象到新地方,或許只是將人類的行善欲念強加牠身上,未必是牠真正需要,正如善信放生和餵野豬的行為,「人類統治世界,永遠離不開從我們角度出發去決定動物的權益」。
在他看來,香港現况較接近動物權等級論,諸如人們反對殺野豬卻在吃豬肉;「毛孩論」盛行、說到動物權益幾乎等同寵物。此外,也有點像Peter Singer的效益主義,許多人反對困養海豚做表演,但若園方說是非牟利及做教育,大家就不再反對,但在他眼中這明明仍在剝奪海豚權利。陳成斌正與他持不同意見,認為「教育」是目的,並不能由此判斷海豚有否得到人道對待,如能提供適合海豚習性的飲食和生活環境,未嘗不可。
麥志豪說,隨動物議題推進,會逐漸超出大眾理解,最後圍爐取暖,所以有人說他是貓狗癡、動物癡,他就知道是自己方向錯了。他有次光顧越南餐廳,店主推介牛河,他回答說牛會痛所以不吃,店主轉而推介蠔餅,說蠔不會痛,他唯有停止解說。「別人理解不到的不要再強迫下去,起碼他理解牛會痛,若再堅持說下去,反而會覺得我們神經病。」他設立動物權益教育小組,正是想拓闊港人對動物的認識,但就收起「趕客」的素食主義和不殺曱甴論,免得公眾把保護動物權益的門檻想得太高。動物仍難逃人類的管治,動物權利討論亦未有定案,但觀雛雞可知仁,這案件正好提醒人類別過分「自我中心」,適時思索自己與動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