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現場:還能夠參加聯合國會議嗎?

文章日期:2022年07月17日

【明報專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上星期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審議香港人權狀况。多份報章均有報道會議觸及《國安法》及煽動罪是否侵犯人權,兒童繪本及叫喊「光復香港」口號是否屬「無害行為」等內容。在三日的會議中,聯合國人權專家多次詢問港府,向聯合國提供意見的非政府組織(NGO)會否違反《國安法》或《社團條例》?我最初感到這問題太荒謬了,中國明明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舉足輕重,彰顯大國擔當,NGO向聯合國提交意見怎能夠犯法?不過,聽完政府的回覆和翻看提交意見書的NGO名單,我也開始懷疑了。

依法進行的人權審議

日內瓦的人權會議是依法召開的會議,基本法第 39 條例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並通過法律予以實施。《公約》顧名思義是保障公民和政治權利,例如第二條: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身分等而受到歧視;第十條:自由被剝奪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的待遇;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的自由;第十九條: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人人有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的權利等。實施《公約》的本地法例包括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等。

《公約》是我們香港人自由的基石,但如何全面落實,充分體現?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負責監督締約國的組織,定期檢視各地落實《公約》的狀况,然後作出建議和評分。現時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包括巴拉圭、埃及、突尼西亞、希臘、加拿大等地的學者、司法人員或人權組織顧問組成。香港曾於1999、2006和2013年三次提交人權報告,今次審議的是港府於2019年9月19日呈交的第四份人權報告。委員會收集了非政府組織(NGO)和公眾的意見後,今年7月才正式召開三日會議,和港府代表會面,審議香港人權狀况。

資深社運人士L說,過去政府交人權報告前會先和民間團體舉行圓桌會議,或舉辦人權論壇吸納意見:「佢哋想表現到好engage喺國際社會,佢哋都好想維持國際聲譽。之前NGO或者政府去開會都係友善的態度,表現一國兩制下特別的國際地位。」而在人權委員會完成審議,公布結論性建議後,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開會跟進:「因為嗰啲建議係要執行,執行的基礎係基本法第39條,話公約適用香港,呢個係憲制的責任。」當然他說的都是舊時。

2019-2020年:第一輪收集意見

港府在反修例運動爆發後、2019年9月呈交第四份人權報告,廿幾頁的報告主要講解有何政策和措施落實保障人權,例如立法擴闊性別歧視條例,打擊販運人口的政策等。人權委員會接着收集第一輪公眾意見,公開了當中16份NGO和學者的意見書,包括國際特赦組織、香港眾志、公民黨、職工盟等,還有本港少數族裔、LGBTIQ、難民等組織,很多也提出警隊在反修例運動濫用武力的質疑,亦有同性婚姻、少數族裔教育等議題。

曾經遞交意見書的NGO幹事X說,公民團體過去參與聯合國的機制是毫無顧慮的,她說大家也希望透過委員在國際平台上向政府提問,藉民眾關注推動對社群更好的保護,但到2021年4月公民社會收到一重大警告。當時民陣被指違反《社團條例》未有做社團註冊,並且被要求解釋之前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遞交「停止酷刑,尊重人權」聯署的目的和原因,令一眾NGO擔心和聯合國的聯繫是否可能犯法?

幹事X說:「我都唔講啲人使唔使坐監,你畀人拉之前可能被黨媒狙擊,唔係純粹係畀人寫吓,而係你商業的伙伴,商界的伙伴,或者其他公民社會的伙伴會離你而去。佢寫無成本無代價,但寫完你就無晒funding無人同你合作,咁你嘅機構都做唔到落去。呢啲都係不能計算的風險。尤其都做服務小眾的,本身都唔多,你想放棄呢啲(表達意見)去換取行耐少少,定應該點?」

2021-2022年:第二輪收集意見

本地NGO的寒蟬效應反映在第二輪收集意見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前收集了十幾份意見書後,在2020年8月發表問題清單(List Of Issues)讓港府回應,待港府書面回覆後,在2021年9月後有第二輪收集意見。X說,當時已經無本地註冊的NGO夠膽入意見書提出問題。

不過翻查資料,第二輪是破紀錄收到至少22份意見書,但幾乎全是海外組織,例如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學院亞洲法中心、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英國港僑協會等等,主要質疑國安法違反人權。而當中只有3份來自香港,分別是鄭若驊和鄭家純有份創立的「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曾經和律政司合辦法律論壇的「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以及由法律界選委胡振輝任董事的「香港律師學會」。三個本地組織均表達支持《國安法》以及認為本港的人權已獲充分保障。

2022年7月:正式會議

兩輪收集意見後,正式到今年7月為期三日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帶領多名官員以視像形式參與,並在總結發言時指出,特區居民的人權受基本法保障,更在法治和司法獨立之下得以鞏固,而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對特區由亂到治,警方使用武力有清晰指引,與國際人權規範標準一致等。人權專家卻在會上提出多項質疑,包括警察是否違反聯合國武力使用原則;製作兒童繪本和叫喊「光復香港」口號等是否為「合法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煽動罪是否用以檢控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人士等。

對於政府積極參與的國際會議,NGO提交意見卻有顧慮。三日會議上,聯合國人權專家至少三次詢問,提供意見的NGO會否違反《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否屬於《社團條例》下定義的「外國政治組織」,如果有聯繫會否導致社團被取締?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答:「要視乎事實、情况和組織所涉活動,我不可能在此一概而論。」在多次問答中,港府強調正常互動和活動,受《基本法》及香港法律保障,《國安法》旨在防範、壓制、懲罰的條文,與正常交往並不同,並在會議讀出《國安法》的條文。

NGO幹事X無奈說:「正常係可以,咁咪廢話囉,點為之正常?」資深社運人士L也表示擔憂:「唔肯正面答就係答咗你,就係會(犯法)囉。」他們對本地 NGO 能否參與國際交流感到悲觀。

人權審議對香港的影響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預計月底發表報告,總結會議並提出建議,未來便會監察這些建議有否落實,或相關資料有否公開,並作出評分。例如翻查2013年周期的人權審議,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6年的信件中,就香港未為普選進行安排評予「C1」級(答覆/行動不令人滿意)。

資深社運人士L認為這些評分具體作用不大,機制本身亦沒懲處或剔出《公約》的後果。他說我們期望透過聯合國權威的機制去反駁或壓倒一些不合理的運作,但站在人權委員會的立場,他們是希望展開建設性的對話,令即使是專制和威權政府也留在機制內接受審議。他說香港有簽署另一份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關注拘捕、羈留或在囚的人權狀况,而聯合國網站寫明2019年12月政府應該交報告進行審議,但一直未交,一直未能開始審議的程序,無可奈何。

不過,L說人權事務委員的報告可能對香港法庭有影響,假設報告寫明煽動罪是違反《公約》,違反基本法履行《公約》的義務,這便成為一權威論點可在法庭上引用,但當然法官是否採納就是法官的決定。翻查資料,2020年高等法院判警方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亦指投訴警方的制度並非獨立,未能滿足人權法案的要求,指政府有責任設立獨立機制,調查警方濫權。法官周家明在判辭第70段和第80段都有引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或報告。此案上訴中。

NGO幹事X說,仍然盼望香港的聲音能夠在聯合國中反映:「留低個紀錄就唔可以刪除,呢幾年發生咩事,都係會喺歷史留低。」她又說無論幾大的寒蟬效應,大家也要盡力存在:「盡力記得正常公民社會的模樣,的記憶,的儀式。」

後記:發夢朋友保釋報到,我們一班人和他飲茶再護送他去警署。問他這麼多女粉絲有何感受?他說太太在不方便說,但嘴角含春(他問我戴了口罩怎看到?)。我們很好。你們也要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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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思思

編輯•利永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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