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場加映:韓國會協助香港調查疑似侮辱國歌的罪行嗎?

文章日期:2022年11月27日

【明報專訊】早前在韓國仁川舉行的亞洲七人欖球賽決賽中,主辦方錯播國歌,引起愛國人士公憤。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事件必然屬具犯罪意圖之行為,香港可透過外交部向韓國政府提出請求,向韓國當局要求容許港方人員執法、調查和蒐證。「湯資深」投身政壇已久,可能(完全值得理解地)不甚了解《基本法》涉及司法機關的條文。

《基本法》第95條明文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就韓國而言,其實香港政府早於2000年2月25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權下與其達成刑事事宜相互協助的協議(下稱《協定》)。

港韓互助協議

不涉外交部角色

《協定》附載於香港法例第525H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韓)令》 ,是香港法律一部分。根據《協定》第三條,任何刑事互助的要求須由要求方的「中心機關」向被要求方的「中心機關」提出,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心機關為律政司長或經其正式授權的人員,外交部在當中並無角色。當時「湯資深」尚未投身政壇,仍只為區區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對《協定》內容有所不知當然也是情有可原。

如國際法下標準的刑事互助協議一般,《協定》第4(1)(g)條之下要求對方協助調查刑事罪行的前提,是所謂的「雙重犯罪(double criminality)」原則得到遵從,即「被指稱構成罪行的作為或不作為假使在被要求方的管轄區發生,亦……構成罪行」。

必須在韓同等違法

民主國家的刑事法以體現一國社會之道德價值為目標,自然不應亦不會代為(或協助)打擊純粹反映他國價值的罪行。換言之,如果香港要求韓國政府協助調查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罪,韓國法律首先必須同樣視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為刑事罪行。

民主國家價值:

旨在批評 不屬違法

很可惜地,雖然韓國《刑法典》第105-106條禁止侮辱本國國旗及國徽,以及第109條禁止侮辱外國國旗及國徽(但第110條同時規定,如果該侮辱行為旨在表達針對海外政府的批評,則不在此限),侮辱本國或外國國歌在韓國並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

更甚者,《協定》第4(1)(b)及(1)(d)條進一步規定,若有關的協助要求關乎屬政治性質的罪行,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的協助要求將會引致某人基於其政治見解而蒙受不利,被要求方須拒絕提供協助。事實上,大韓民國憲法法院於2019年12月27日大比數裁定,儘管《刑法典》上述旨在保護國家象徵的條文符合憲法,但因其影響公民之政治表達自由,其應用只限於被告意圖侮辱整個大韓民國的情况,而不得延伸至透過侮辱國家象徵以表達一般政治見解的行為。

由此可見,無論香港引用《港區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或《國歌條例》條文,韓國當局都很可能不識好歹,引用普世人權價值,拒絕港方刑事互助的請求。一旦此路不通,還望貴為港府最高顧問之一的「湯資深」,繼續出謀獻策(例如考慮是否需要借我國親密盟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之力施壓),為君解憂。

文˙法夢腸

編輯•李夢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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