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定向學堂:針對私密部位 如同性冒犯 關注組:遇潑液事件伸援手

文章日期:2024年03月03日

【明報專訊】Charlene去年路過灣仔時,身後被潑灑不明液體,一段時間後方發現褲子濕透、在滴水。她感到難受,卻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翻查過往新聞和法庭判詞,和看到網友分享相同遭遇後,才知道這可能是涉及性意味的冒犯事件,於是發起「向私密部位潑灑不明液體關注組」;短短1個月內,已經收集了超過100宗個案。

途人或誤以為失禁

所謂「不明液體」,是因為Charlene和其他受害人發現被潑在身上的液體無色無味。Charlene當時站在街頭,褲子變成兩截顏色,想到這在旁人看來或許像失禁,令她有羞恥的感覺。「我轉身找是不是有人倒水落我度。但為什麼會是那個部位?是不是小朋友惡作劇?但見不到周圍有可疑人。又想我是不是period(月經)來了,但period不應該是這個狀態。不知道怎麼算,我就匿在燈柱後面。」

Charlene在友人提醒下試着報警,但警員從仇人報復的方向詢問,列事件為雜項處理,最終不了了之。穿著半濕的褲子離開事發地點,她形容當時嘔心的感覺滲透每一個毛孔,不知道被淋灑的是精液、尿液還是其他液體。她試着說服自己這與性無關,但始終不解為什麼偏偏被淋在臀部位置。

從過往媒體報道,她發現早在2005年就發生過同類事件,而且情况持續。有案件的判刑為非禮罪,有的為遊蕩罪,但認為刑罰阻嚇性不足,刑期僅為21天到3個月不等。Charlene又在社交媒體見到一個網友的影片分享,說經歷了同樣事件,認為性質就是性冒犯。從影片底下的留言,她看到愈來愈多受害人講述相似遭遇。她這時才肯定事件連環發生,受害者不止她一人。

她向留言區分享遭遇的網友發信,收集了首數十個案件資料,隨即在Instagram開設專頁@pissed_us_off,頻繁更新新個案和建議的應對方法。

拍照存證 留意附近有否CCTV

Charlene就首65宗個案做了一次數據分析。當中女性佔比最多(99.3%),而從2023年至今便有超過50宗個案。被潑灑不明液體的案發場所,多為街道(38%)、行人過路處(24.6%)和港鐵站(18.5%),地區以旺角、灣仔、銅鑼灣居多。她認為這些案發地點均是人多擠迫的地方,容易下手,亦方便犯案者逃脫。由於受害人被潑灑液體後,液體需要過一段時間才會接觸到皮膚,難在第一時間察覺,此時犯案者已經有足夠時間混入人群逃走。

倘若不幸「中招」,她建議當下要意識到事件不是自己的錯。如果液體帶高溫或令皮膚刺痛或灼傷,要大聲求助,並盡快將衣物脫下。照顧好情緒後,可以選擇報警與否,聯絡信任的朋友或專業人士陪伴和協助。

綜合過往個案的資料,Charlene發現受害人報案時,警員未必會意識到事件嚴重性。如果受害人決定報警,可以參考她建議的方法:

1. 記錄案發地點、日期、時間,拍照存證

2. 保留被潑灑的衣物作報案證據

3. 留意案發地點附近有沒有能記錄案發經過的閉路電視,向管理者要求保留案發時間的影片

4. 要有心理準備被警員輕視事件

5. 如果現場的警員不跟進,可以到附近警署報警

6. 預備數小時錄口供

7. 可以找人陪同報警

8. 記下跟進警員的編號和報案編號

現時在「向私密部位潑灑不明液體關注組」的專頁上有一個「黑點地圖」連結,可看到案發地點的紀錄。Charlene表示這不是想令人少去這些地方,大家亦不應該因為這樣的事件,檢討自己穿什麼衣服,和去什麼地方。她反而希望普羅大衆知悉這些黑點,知道這些地區有潑灑不明液體事件發生,當見到有人臀部褲子濕透,不要認定她或他是失禁,應警覺這可能是性冒犯,留意周圍的可疑人物,為受害者借衣服和提供紙巾,讓她或他沒那麼徬徨;更可以幫忙制止疑犯逃脫、記錄疑犯特徵,作證和陪同受害人報警。

涉案中年漢還押小欖

警方日前表示1月至2月期間收到多宗報案,指在旺角逛街被淋潑不明溫暖液體,並已拘捕一個涉案中年男子。案件上月26日提堂,被告被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正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候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I條,這項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囚7年或罰款。

Charlene一方面慶幸疑犯被捕,但也不肯定事件是否只有一個疑犯。她說影響受害人報警的因素,除了警員的態度,還有當事人能否察覺到事件與冒犯有關。有受害人跟她表示因捉不到加害者而自責、後悔沒報警、沒有保留當時衣物、檢討自己衣著、事件後不敢穿著淺色牛仔褲、對陌生男士在身後步行感到恐懼等。她會繼續收集個案,也會繼續與受害人傾談。

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的服務經理曾秋娜就表示,不少受害人在報案期間,被警員懷疑事件的性質。有求助者跟她們說報案後被列為雜項,也有人被質疑衣著問題。曾秋娜說未聽過受害者分享,警方曾用「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來協助落案,多數列為普通襲擊或遊蕩,但選擇以不同的罪行處理,會影響落口供的方向。

曾秋娜認為事件屬於性暴力,但現時法例中沒有直接的性罪行適用。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在2019年就「檢討實質的性罪行」撰寫報告書,建議在新法例中加入「作出涉及性的射尿液、吐唾液或排出其他體液的行為」為性侵犯罪的構成元素。她說若法例能清晰定義事件為性罪行,能讓公衆認識到事件嚴重性,但相關部門未就建議決議,而即使實施,也未必能夠涵蓋近日的私密部位被潑灑不明液體事件,因為事件未必涉及「排出」和「體液」。

法律上難證與性罪行有關

香港法律研究者黃啟暘說明,此類私密部位被潑灑不明液體事件,比較難適用於猥褻侵犯或者其他性罪行,因為潑灑的行為性質,未必與性有關,即使液體是精液亦然。他引述英國皇家檢察機關的建議表示,如果事件只涉及向下身或者衣服潑液體,恰當的控罪應該是普通襲擊,最高刑罰是監禁1年。不過,即使不是性罪行,也不代表不是嚴重罪行。

「潑灑不明液體被判普通襲擊以至遊蕩(最高刑罰是2年)基本上肯定成立,性罪行例如猥褻侵犯(最高刑罰是10年)、有違公德/破壞公眾體統(最高7年)法律上很大機會不成立,因為從客觀角度睇,潑不明液體本質上不必然有性或者淫褻意味。」他以戀鞋癖為例,即使聞、舔鞋行為奇怪,但本身不是性行為;而潑灑不明液體令人感到侵犯,但動作本身客觀上亦無性意味。基於同樣原因,即使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性罪行的修例建議被採納,亦不一定適用於潑灑不明液體事件。

黃啟暘另外提出「非法及惡意施用有害物品罪」(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2條,最高刑罰是10年)的適用可能性。「『有害物品』的英文是noxious thing,英國上訴法院在2019年曾經裁定向另一人面部潑尿,會構成這條罪。」但罪成機會不一,根據案例,尿液被認為屬於「核突嘢」(unwholesome),法律上可以構成有害物品,但目標如果是褲或者鞋,對受害者的影響未必達到罪行所需的嚴重程度。不過尿液會滲透褲子,加上潑灑的地方接近受害者敏感部位,所以法官可能會有多個考慮。記者曾向警方查詢相關案件數字和適用罪行,但在截稿前未獲回覆。

風雨蘭倡警積極跟進

Charlene在思考,在司法途徑以外處理事件的手段。「過往犯案者坐監,出返來又重複犯案的行為。而若這些行為本身很難判重刑罰的話,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幫助他們改變?」她發現香港明愛有「朗天計劃」,以自願參與的模式,介入治療曾作出性侵犯或有此想法人士對抗「性侵犯他人問題」,跟進期內成功減少重犯率。她說,如果未來相關部門擴大應用這種模式,或許才能紓緩問題。

風雨蘭則建議警方更進取、持續跟進事件,也要提高前線警員對侵犯行為的認識。此外,曾秋娜指不同區議會應該協助宣傳,讓更多市民警覺,塑造安全的社區環境。若不幸再發生向私密部位潑灑不明液體事件,可以用風雨蘭性暴力求助熱線和WhatsApp:2375 5322,以及網上平台rainlily.org.hk/safechat尋求輔導、協助,或陪同報案。(風雨蘭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早上9:00至晚上10:00、星期六早上9:00至下午1:00、公眾假期休息)。

文˙ 梁景鴻

{ 圖 } 馮凱鍵、受訪者提供

{ 美術 } 張欲琪

{ 編輯 } 朱建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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