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與劏房的距離

文章日期:2024年04月14日

【明報專訊】佐敦華豐大廈大火不幸導致5死40傷,令人悲痛,望傷者早癒、逝者安息。華豐大廈是佐敦地標,其外牆的三角標誌及健身中心的亮眼招牌,一直是佐敦鬧市的一道獨特風景。我早年喜歡在彌敦道散步,感受城市新舊交替的複合景觀和節奏,然而自數年前展開了劏房的田野研究後,我便開始以一種截然不同的視角去察看鬧市城景:根據冷氣機數目估計,大廈有沒有劏房?有多少樓層有劏房?平台和天台有沒有僭建劏房?僭建用的是什麼物料?單位窗框隱不隱固、窗戶能否打開?石屎有沒有剝落?鋼筋外露嚴不嚴重?我雖不是檢驗樓宇安全的專業人士,但這些枝節細處總會令我想到我所認識的劏房住戶——也正是這些「細處」,組成了她/他們的日常,甚至是一段不短的人生段落。

在大火當天,我憑着大廈外觀推估大廈內必定有劏房存在,只是沒想到數量之多與密集:15層大樓裏,竟有35間賓館,而區議員和傳媒均指大廈內劏房上百,大廈天台目測亦有僭建單位。如此稠密空間,致使大火波及上百住戶,當中有不少長者幼童,更有移工和旅客。雖然是次大火火源並非來自劏房,但劏房的存在令火災發生後危險驟升,加重救援困難,再次提醒大眾適當住房權(The human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並不只為安居樂業,更是維護生命安全的基本條件。

劏房與火險

特首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展現出解決劏房的決心,同時表示劏房是「老大難」問題,在完全取締前必須謹慎部署預備。在華豐大火發生當天,恰巧立法會會議上有議員正就「解決劏房問題」向政府質詢,然而當中並未提及火險。在政府應對劏房問題的政策中,安全問題一直是長期的重點關注。翻查文件,「劏房」一詞最早出現在政府的政策文件和論述始於馬頭圍道冧樓事件,因此早期劏房政策側重樓宇安全,包括防火措施。劏房林立的大廈比一般住宅的火險系數更高,原因眾多:單位改動未必符合防火要求,在改動間更可能拆除防火牆和防火門;走道狹窄,用電量大時有短路;單位內空間窄小,通風不良,一些單位更沒有通風的窗戶;一伙多人,一層多伙,倘有火災亦增加救援的時間和難度;在商住合一的大廈,例如華豐大廈,劏房賓館商舖混雜更令火災風險更大。

劏房火警時有發生,當中有被報道的均涉及傷亡:2024年荃灣唐樓劏房火警一死數傷、2023年北角英皇大廈大火3死、2020年油麻地尼泊爾餐廳火災7死、2020年北角春秧街劏房火警11人傷2危殆、2017年深水埗醫局街和元州街一夜兩宗劏房火警1死30傷、2015年荃灣二陂坊致命劏房火災1死、2013年深水埗保安道一劏十二房火警1死2傷,以及2011年土瓜灣馬頭圍道劏房三級火4死19傷,而最先揭示劏房火警隱患之嚴重性的,是2011年花園街排檔四級大火。當年,排檔起火後波及鄰近兩座唐樓,涉及多個劏房單位,事件最終造成9死30多人傷。花園街大火後,政府在2010至2012年間擴大了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涵蓋的建築工程,同時加強巡查劏房並取締工廈劏房,然而此後亦無法杜絕劏房火警。

反觀華豐大廈,屋宇署早於2008年曾向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大廈提升防火保障,亦即比2011年的花園街大火還要早,但16年過去,法團至今仍未遵辦指示。同時,屋宇署在過去3年接獲7宗有關華豐大廈內分間單位的投訴,署方就其中兩宗於今年3月向業主發清拆令,包括還原位於處所主入口的防火門及耐火牆,但業主至今仍未按令改善,署方表示若限期後仍未遵辦,會考慮提出檢控。

在走訪劏房大廈時,我深切體會到執法和規管的困難。我曾到過一個劏房單位,單位內分為兩邊,每邊數個劏房,各歸不同業主。面對業主的拖延,「提醒」和「勸喻」並無實質作用,卻延長了住戶承受風險的時間。在我的田野經驗中,總察覺到政府、業主和劏房戶對時間的理解和對危險的覺察之分別和落差:在「限期」之前、「延期」之後,每天為安全和安居費煞思量的,總是劏房住戶本身。

日常防火自救——隱藏居住勞動

我在2021年開始走訪多區的劏房家庭,以了解居住空間如何影響家庭和親密關係。這些年來我看過不少劏房單位,有可住的,也有劣質的和非常劣質的。但無論居於何處,不少劏房住戶都有一種共同經驗,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必須作出林林總總的應對策略,當中包括預防火險。網友說這些應對策略是人們所謂的「將就」,我則把這些日復日的「將就」稱為隱性居住勞動,它有別於一般維持個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家務勞動,而是為抵消不適切和劣質住房的負面影響,而作出的日常的、規律化的勞動,把不可居住的空間湊合和組構成一個可供棲身的場所,甚或能稱之為「家」。

這些居住勞動既細微又不起眼,煩瑣卻又是劏房生活的必須。單以防火為例,不少街坊都懼怕火警,卻無法改動單位結構和主導維修,只能在生活上和所在空間中各師各法。一名住在一個一劏四單位的母親,屋裏的電器經常跳掣,她生怕電器短路,因此會規劃好每日的用電次序,例如用電磁爐煮飯時就不用電熱水爐洗澡,以防用電超出負荷;另一名住在僭建劏房的單親媽媽,屋裏的抽油煙機上方鐵皮天花下塌漏水,令油煙機旁邊的射燈生鏽,電線外露,她生怕漏電,下雨天就不煮飯;她家的熱水器時好時壞,6歲兒子知道她怕觸電,總自動自覺在她洗澡時走到電箱旁站着,一有事便立即關電掣,叫她放心洗澡;一名居於一個不到100呎劏房的男士,會在電器上記錄它們的性能,特別用油性筆仔細寫下拖板上每個插頭位的適用電器和安全提示,以避免錯用插頭釀成意外。如此例子,比比皆是。

這些勞動毫不起眼,卻也是令劏房變得可居住的必須日常實踐。有論者謂,劏房雖不完善,一些條件更是惡劣,但它也有其「社會功能」,緩衝了房屋短缺問題,為低收入住戶提供尚可負擔的居所。對此我並不認同。劏房本質上是累積資本、尋求回報的投資行為,其目的並非為緩解社會的房屋問題;真正緩衝了房屋問題的是住戶這些日常的隱性居住勞動,令原本不可住的空間變為生活和提供照顧的場所。

劏房的最低標準

居住空間的「不可住」,與欠缺最低標準不無關係。「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將就居住環境訂立最低標準,初步傾向規管樓宇安全、消防及衛生要求,以及居住面積等。在制訂最低標準時,政府應參考聯合國對適當住房權的定義,包括:保有權保障,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供應,可負擔性,宜居程度,無障礙,地點及文化環境等。事實上,多年來不少非政府組織均就「最低標準」的定義提出建議,不少能兼顧實際限制和劏房戶的基本生活需要,值得政府借鑑。而我希望強調的是,標準定得愈低,居民需要付出的居住勞動和所承擔的風險則愈大。在翻查外國的最低房屋標準時,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澳洲昆士蘭政府在2023年實施的最低房屋標準,其中一項要求業主為租戶提供窗簾或其他遮掩物,以為租戶提供符合其合理期望的隱私。這樣的最低要求放在香港,會否成為苛求?這次大火除了挺身救人的地盤工人外,令我記憶尤深的是傳媒訪問的一名婆婆。華豐大廈對面是嘉利大廈,1996年的嘉利大廈大火釀成41死,婆婆那時已住在華豐,記得當年很多死者因逃生而吸入濃煙失救,因此她在這次大火中留家中,打開窗戶讓空氣流通,最終「救番自己條命」。這令我不禁想到我曾訪問的一名街坊,那時她和女兒住在一個一劏九的單位裏;房間沒有對街窗戶,只有一個小氣窗,但鄰居長期在外煮食,油煙都貫入她的房裏,因此她用一個垃圾膠袋擋住油煙,同時保持室內低度通風(圖);如果這次大火發生在她住的大廈,後果堪虞。

這次大火是場悲劇,卻不完全是無可避免的意外,在調查起因及檢討缺失的同時,當局亦應以此為訂定最低標準的考量。然而,制訂最低標準應是為了確保有尊嚴的生活,而不只是為了生還。

文˙黎苑姍(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助理教授)

編輯•王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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