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早前台灣台中市1個18歲男大學生,聚會後開車送同學回家的時候,不慎發生碰撞意外。男大學生被駕駛名車瑪莎拉蒂的年輕司機和其朋友拖出車外,以球棒拳腳交加狂毆,對方還警告男學生車內的同學放下手機不得報警!結果男大學生腦血腫、腦震盪,命危昏迷,緊急送院開刀搶救。不幸之中的大幸,在鬼門關走了一轉,奇蹟地蘇醒康復。
窮兇極惡的富少,出手可以如此殘暴,把人往死裏打,草菅人命視法律如無物。禽獸不如的兒子,是被如何盲目溺愛縱容教養大才能演變而成的?
年輕子女闖禍 父母有責
出事後富少的父母到醫院下跪道歉,希望傷者的母親接受,遭到拒絕是必然的。反過來說,兩者身分角色調轉,被打到入ICU危殆的是那個富少的話,這對父母的反應態度會如何?可會肯原諒對方一時衝動?
富少母親對傳媒說孩子沒教好,她責任很大。這句說話說錯了,不是很大,是最大!富少父親說他們會盡最大責任,該負的所有責任,會負責到底。這對父母都不知所謂混淆是非,最基本的教養教育責任都未負上,還有什麼顏面講負責任?
剛剛香港就發生一件「青出於藍」的事件。一個9歲男童,用自製附有細刀片的木棒,在住所附近公園隨機襲擊別人。受害男童無辜受傷流血送院,但施虐者若無其事,毫無悔意。出事後當然又是母親趕來親身道歉,於事有補嗎?我不禁又要問,究竟誰之過?
逞兇者只有9歲,所以毋須負刑責?我很想知道現時法例情况,於是在網上搜查之後得到以下資訊:
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視乎有關兒童的年齡而定。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3條,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不足7歲兒童不能被裁定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中指出:「按照香港目前的法律,不足7歲的兒童不能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法律亦推定7至14歲的兒童沒有能力犯罪,除非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於罪行發生時涉案兒童十分清楚他或她的作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的,而是嚴重不當的。」
我想和大家理性討論,如果你是受傷男童的父母,會否放過這名只有9歲的逞兇者?即使刑事責任不用負,會否可以民事追究?要接受懲罰的,要負上全部責任的,是那個犯案男童,還有又應該是哪些人?
我相信人性本善,每個孩子的出身都是純潔的,心靈都是純淨的。是誰污染荼毒了這些潔白純潔的心靈?不是道歉就會得到原諒,亦不是所有過錯都可以彌補。以上兩個青年兒童的行為,絕對和他們的成長經歷父母教育有關。我說他們兩個都是受害人,大家同意否?
縱子行兇,沒有底線原則是非黑白的愛,是害,不是愛!
文:張慧敏
作者簡介﹕資深獵頭人,企業培訓顧問,家庭CEO,辣筆寸嘴,擅長對付怪獸家長。
[Happy PaMa 教得樂 第3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