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6歲周永恒去年12月在尖沙嘴一便利店涉與負責送雪條的姓李男子打鬥被捕,兩人被票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罪,李早前已認罪,罰款700港元;周永恒否認控罪,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他扣減擔保1000元,即時繳交罰款500元。
法庭判詞稱周永恒在案中以粗言挑釁,其帽子尖端觸碰到別人的人中,並不是蓄意襲擊行為,但從閉路電視錄影片中,顯示周永恒被人打到倒地後,曾爬起身再衝向對方,有握拳動作,不認為他純粹自衛。法官訓示周永恒在事件中行為態度惡劣,是變成打鬥的原因,他應該好好反省。周永恒求情時強調在事件中沒有動手打人,反而自己流血受傷,精神上也承受陰影,對方沒有受傷罰款700元,希望自己判決較輕,又提到疫情影響收入,目前從事電動車改裝生意差。當他聽取判決後,向女法官表示「好公義」、「衷心多謝」、「請受我一個鞠躬」。
周永恒離開法庭時表示不滿意判決,至於會否考慮上訴?他說:「回家考慮,跟屋企人傾吓先,呢一年都好攰,我只想件事快點過去,上訴對我來講成本高,贏同輸又點?當初選擇自辯,就是相信『無罪假定』那套法律能保護我,但事實覺得我有動機就判。」以後言行會否小心?他續說:「我個人就是這樣,無得小心。」
【案件編號:KCS512982/20】
記者:鍾一虹
攝影:孫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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