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稱警方若援引機制 問題早解決

文章日期:2021年10月22日

【明報專訊】楊明經審訊後被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名不成立,惟他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須還押候判,原本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清洪以錯誤提供法律意見為由,申請推翻其認罪答辯獲批,即遭律政司反對,同時覆核罪脫裁決。裁判官鄧少雄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駁回上述兩項覆核申請,並指若警方一早援引相關法例要求醫生為被告抽血,問題早已解決。

法例容許要求醫生抽血

鄧官指,警員和醫生證人均供稱楊明在案發時「真實地神志不清」,遂接納他有機會因而無法回應警方要求,並無犯罪意圖。鄧官又提到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39C 條,列明容許警方要求醫生向沒有能力同意抽血的人抽血,以平衡普通法中「被告不可自證其罪」的原則,同時可將醉酒者繩之於法。鄧官遂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舉證,駁回覆核申請。

另外,鄧官表示,楊明早已表明認罪,控方卻堅持覆核,「毫無實質意義」,不過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公開承認誤導被告認罪,若不批准推翻認罪「會令公義無法彰顯」。

就裁判官的覆核裁決,警方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意見及適當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