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使用名字不足以構成侵權

文章日期:2021年12月04日

【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回覆本報查詢時稱,入稟狀沒有具體列出電影侵權的行為,如電影某個時段曾出現珠寶,當中只是羅列商標的類別,形容內容「流流哋」;他續稱,法庭可能會要求梅啟明補交詳細資料,若不交或會被視作「瑣碎無聊」的案件。

「法律唔可以咁霸道」

陸偉雄稱即使是死者的家人或家屬,不代表擁有死者的版權,只有其遺產管理人才有權管理,故需要視乎原告的身分及理據。

陸偉雄續稱,即使以侵犯商標提告,但「侵權」有詳細的要求及標準,僅使用其名字亦不足以構成侵權,如有其他同樣名為「梅艷芳」人士、電視台有歌手翻唱梅艷芳的歌曲,或有人悼念梅艷芳,亦不會被當成「侵權」,直言「法律唔可以咁霸道」,同時要視乎商標註冊的內容。陸偉雄補充,商標於數年前註冊,但不意味永遠擁有版權。

翻查入稟狀,梅啟明申請「防禦商標」的狀態為「已審查及發出首份審查報告」,即尚未完成註冊。陸解釋,「防禦商標」覆蓋及保障的範圍比較廣,惟須視乎註冊細節。

記者:鍾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