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追討金額需續審 官裁定江若琳寰宇各獲部分勝訴

文章日期:2022年02月19日

【明報專訊】江若琳(原名江玲)與前經理人公司寰宇纏繞近8年的合約糾紛案早前在高等法院審結,暫委法官廖文健昨日頒下判辭,裁定寰宇及江若琳各有部分勝訴,包括2014年因江若琳遭經理人掟玻璃杯,此舉破壞雙方信任已屬違約,寰宇無權行使與江若琳續約的優先權;以及江若琳雖可獲音像產品所得的收益,惟須自行承擔宣傳及製作費。至於雙方追討的金額等事項,另需進行審訊以作決定,預計需時35天。基於雙方獲判部分勝訴,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寰宇與江若琳先後在2004年、2005年及2008年簽訂的合約是否有效執行、寰宇有否違約、能否行使合約訂明的「續約優先權」與江若琳再續約5年、宣傳及製作費由哪一方負責等均為本案爭議點。

官稱江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官在判辭中不接納寰宇一方證人的供辭,反之認為江若琳是誠實可靠證人,接納江若琳一方的案情為事實。判辭特別提到,即使雙方曾發生不愉快經歷,但謹記法庭要處理的是合約糾紛,法庭會根據合約內容作出判斷。

寰宇無權執行「續約優先權」

判辭指出,雖然江若琳在2004年簽約時尚未成年,但2005年所簽的合約已將其取而代之,當時江若琳已成年,另法庭不見有任何不正當影響促成了2005年及2008年的合約,裁定兩份合約均具約束力。判辭提到,經理人楊劍標2014年2月在一個生日派對上,因不滿江若琳未有續約而向她掟玻璃杯,法庭認為此舉已破壞雙方信任,須由寰宇一方負責,並裁定寰宇違反合約中的隱含條款,寰宇亦已無權執行「續約優先權」。

江須承擔宣傳及製作費

判辭裁定,江若琳可獲取其音像產品所得的收益,並引述合約條款「藝人必須自行負責其一切個人開支以履行本合約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服裝費、交通費、膳食、住宿費、受訓及學習費用等」,指出宣傳及製作費用於建立藝人的形象,相關形象由該藝人擁有,因此費用應由江若琳承擔。

江若琳昨日未有回應官司,她前晚在社交平台分享靚相,又上載短片,見她冲咖啡,並跟老公蕭唯展齊齊洗碗的背影放閃,表現輕鬆。

【案件編號:HCA 1225/14】

記者︰郭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