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言自得:誰之過?

文章日期:2018年03月26日

【明報專訊】香港有醫務委員會,英國也有醫務委員會,都是負責醫生註冊發牌,制定醫生專業水平及守則,以及規管醫生專業操作的法定機構。事實上,香港醫務委員會是殖民地時代從英國移植過來的東西,它的使命口號「行公義、守專業、護社群」也和英國醫務委員會的差不多。香港上屆政府想推行醫務委員會改革,因立法會議員拉布而難產,更弄到醫生、醫務委員會和政府之間的三角關係有點緊張。遠在英國的醫務委員會也不見得很太平,踏入2018年更發生了英國醫生對醫務委員會投不信任票的風波。

事緣一名本身患有唐氏綜合症和先天性心臟病的6歲男童A,因屙嘔及呼吸困難被送進醫院,當值的女駐院醫生(B醫生)還未完成兒科培訓,剛剛放完產假便被調到男童入住的部門,對病房環境完全不熟悉。本來應該有另一名駐院醫生和她一同值班,可是不知出了什麼問題,編更表上只有她的名字,於是她一個人要兼顧兩個人的工作,負責指導和支援她的顧問醫生,因要兼負教學任務,要到別處上課整天不在醫院。B醫生在人生路不熟、疲於奔命,以及毫無支援的情况下,可能在治療A童的過程中有所失誤,A童當晚因敗血症、休克、心衰竭失救身亡。

疲於奔命、無支援下犯醫療失誤

孩子猝逝,父母當然不罷休,事件鬧到上法庭,法庭似乎未有考慮到B醫生出事的背景因素,認為她個人對A童之死須負全責,裁定她刑事疏忽,誤殺罪名成立,判處兩年刑期,但獲緩刑。B醫生雖逃過牢獄之災,但少不免要送到醫務委員會接受聆訊,看看是否有專業失當。英國和香港的醫務委員會有一點不同的地方,就是在2012年,英國的醫委會在其轄下設立了「執業醫生仲裁委員會」(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負責審視犯事醫生是否適宜繼續執業行醫。委員會最後認定B醫生確有疏忽之處,判處停牌一年,但認為她「罪不至死」,不應判她吊銷執照的「極刑」。本來以為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最後判決,事情會告一段落,哪知醫務委員會竟然認為判刑太輕,上訴高等法院,要求推翻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並堅持要吊銷B醫生的行醫執照。高院接納醫委會的申訴,認為B醫生誤殺罪成,吊銷執照是應有之義,判醫委會得直。

事件在英國的醫學界掀起軒然大波,前線醫生人人自危之餘,更認為B醫生在對病人極不安全的環境工作,犯上醫療失誤錯不在她,罪魁禍首實是醫院管理層,以及提供醫療服務的國民保健署(National Health Service)。他們尊重法庭判決,卻對醫務委員會就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法院提出上訴,感到非常氣憤,認為是罔顧事實兼欠缺公義,因而發起投不信任票表示抗議。

文:霍泰輝(中大副校長,兒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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