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萬能key」法例

文章日期:2018年08月29日

【明報專訊】不誠實使用電腦

因為用手機偷拍小一入學叩門試題並傳送出去,被控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使用電腦罪(下稱「第161條」)的案件,近日高等法院法官頒下判辭,裁定四名被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不成立。法官在判辭中質疑律政司將「不誠實使用電腦」當成「萬能」,將所有有使用電腦而作出不當行為的相關罪行,都用第161條起訴,引起社會人士關注。

其實在1992年為第161條立法時,當年時任的保安司區士培曾在立法局中指出,條例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

由上文可知,當年政府訂立第161條時,原意是要堵塞漏洞,懲處一些與詐騙有關的行為,而並非打擊其他罪行,例如偷拍、煽惑等,但直至現在,政府經常「貪方便」而使用第161條,控告一些並非法例本來想打擊的罪行。其中時任保安局長黎棟國於2014年11月5日回答莫乃光議員的質詢時,直認在考慮檢控時「邊一條法例入罪機會較高,就用邊一條法例檢控」,因此政府經常使用第161條控告偷拍案件。

入罪門檻較低

理論上,此類案件應該控以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遊蕩罪或有違公德罪等控罪,但由於這些控罪入罪門檻較高,政府就會以第161條控告相關罪行,但在2012年的諮詢文件中,指出以第161條控告偷拍案時,並不能帶出案件涉及性方面的刑事行為本質,因此建議修改法例,但政府未有理會。

除了偷拍罪行外,政府亦經常以第161條控告網上言論。於2014年的佔領運動中,政府曾以第161條拘捕於網上發表於佔領相關資訊的人士,及後亦對於具有政治爭議的言論執法,例如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新發展區期間,有網民在討論區發布衝擊立法會的指南、網上號召參與示威和鼓吹衝擊,亦被控第161條,對於市民來說,這條條例不單止是「萬能key」,同時亦損害網絡上的言論自由。

文:鄺頌晴(香港互聯網協會)

相關字詞﹕每日明報-Gad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