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意見 ﹕擬立法「父母責任模式」 配套措施準備好嗎?

文章日期:2018年03月13日

【明報專訊】在現行法律下,親子關係是以父母對子女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來界定,法院會視乎情况發出獨有管養令、共同管養令或分權令。不過,早在2005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中,已建議透過立法把「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以保障和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

「父母責任模式」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責任(直至子女達18歲),而非個人權利;離婚後與子女同住的父或母,可就子女的日常生活事宜作獨立決定,但在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則要先通知或獲得另一方的同意。提議落實這模式的《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初稿已擬備好,並完成公眾諮詢,但尚未提交立法會審議。

宜推一站式服務 處理孩子情緒

一直關注《條例草案》的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家庭及社區核心業務總監梁李紫薇表示,認同「父母責任模式」以「兒童為本」及「子女最佳利益」的教養概念,但要真正落實,必須有整全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去配合,當社會未準備好,便不應強行立法,否則只會衍生更多問題。

「最重要是令每對離婚夫婦掌握『父母責任模式』的精神,這絕對不是指子女一半時間在你家,一半時間在我家的問題,重點亦非雙方都有『話事權』,而是離婚後仍要相互合作,發展共親職關係。」她建議政府參照外國做法,設立專門支援離異家庭的服務中心,提供兒童輔導、親職協調及輔導、兒童探視安排、公眾教育、專業培訓及研究等,以及探討推行強制親職協調課程或調解服務的可行性。

梁太強調,面對父母離異,不少孩子也經歷創傷、恐懼和無助,但在現行制度下,除非校方察覺學生情緒有異而跟進,或者同住父或母主動向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求助,否則孩子沒有機會表達個人的需要和關注,「如果《條例草案》的核心精神是要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政府很應該接納業界的倡議,推行以兒童為本的一站式服務,協助離異家庭子女處理情緒問題、參與制訂親職協調計劃等」。

[Happy PaMa 教得樂 第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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