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志讀醫的學子投考醫學院要通過面試,病人知情權往往是面試的熱門問題。考官可能會問考生:「老人家患上絕症,子女為免父母擔心,不欲病人知曉,醫生應否合作?」或「護士一時大意,給病人服藥時給多了分量,但對病人沒有害處,醫生應否如實告訴病人?」以現時醫德倫理衡量,人權至上,醫生要絕對尊重病人知情權,所以標準答案一定是「坦白從寬」。現實上,要是醫生有任何隱瞞,不論動機如何,一個搞不好可能被投訴到醫務委員會,連行醫執照也成問題。
回顧中外歷史,病人知情權卻一貫受醫學界忽視,要到了20世紀,人權意識高漲,才在美國開始受人重視。以往的醫者,雖然行醫都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依歸,但卻不認同事事向病人開誠布公,一定符合病人利益。「醫者父母心 」,作為父母,當然愛惜子女,但要是他們認為真相不利於子女時,略作隱瞞是理所當然的事,醫者抱着同樣心腸,有何不可?
古代中醫典籍,提及病人知情權可說絕無僅有,但對患上重症,康復無望的病人,通過謊言或部分真相(partial truth)隱瞞病情,以減少病人憂慮或心理負擔的例子卻不少。放眼看西方,情况也很相似。希臘醫聖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被譽為醫學之父,他的希波克拉底誓言(The Hippocratic Oath)被視作醫學倫理的鼻祖,內裏對病人知情權也隻字不提。反而一篇於2012年刊登在醫學期刊《醫學歷史》(Medical History)文章〈 「上帝的倫理學家」:Albert Moll的醫學倫理理論與實踐〉('God's Ethicist': Albert Moll and his Medical Ethics in theory and practice),卻值得我們深思。
符合病人最佳利益?
Albert Moll是德國的精神科專家,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歐洲甚具影響力的精神病學、性學,以及醫學倫理的權威,他有關同性戀的理論對後世影響深遠。文章提到,Moll曾於其所著有關醫學倫理的專書指出,面對危重病人,為了病人利益,醫者即使向病人隱瞞病情,甚至說謊,也在所不惜;對病人家屬也不應說出真相,以免他們於言談間或假裝不了的肢體語言向病人泄露病情。文章還指出,19世紀的醫學家,和Albert Moll持相同意見的大有人在。有些還在他們的著述裏警告同行,向病人道出病情真相,可能給病人帶來嚴重傷害,甚至置病人死地,那真是「我雖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了。19世紀末,肺結核和癌腫都是不治之症,原籍捷克、成名於奧地利的著名整形外科醫生Robert Gersuny便曾於他的著述中說,不應把診斷結果告訴這兩類病的病人,因為真相只會令他們失去希望;要是照顧他們的家人獲知真相,亦會因絕望而失去照顧病人的動力,對病人不利。
現代醫學倫理學家,當然可以提出許多理據,支持向病人披露全部真相的做法,例如病人知情權及自主權;患絕症病人若能預知時日無多,可及時為自己離世作安排等。我本來也相信病人有絕對知情權,但多年來我親眼目睹孝順子女哀求醫生不要把病情真相告知患絕症的父親(或母親),亦見過老人家知道真相後惶惶不可終日,心理精神的折磨比病還難受。有時不禁懷疑這樣一刀切的病人絕對知情權,是否真的符合病人最佳利益。
文:霍泰輝(兒科專科醫生)
(中大榮休教授,專攻新生兒,論盡奇難雜症,月旦醫護界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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