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言自得:病人私隱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02日

【明報專訊】近數十年來,整個世界的醫療服務,經歷了天翻地覆的變化,除了醫學發展一日千里,許多以前令醫學界束手無策的疾病,都不再是藥石無靈,另外一個明顯轉變,是病人權益與日俱增。病人自主和病人私隱成了醫學生的必修課題。以往病人入住公立醫院,便有如動物園裏供人參觀的動物,毫無私隱可言。病房擠迫,病牀之間沒一絲兒空隙,躺在病牀就像和許多人一起睡在一張大牀,那談得上私隱。病房裏的醫護人員,也毫不顧忌地高聲談論病人病情,甚至家庭狀况,有誰來探病等八卦新聞。病人的醫療紀錄(排版),也是無遮無掩任人翻閱。總之吃得鹹魚抵得渴,來得公立醫院看病,便要有心理準備,自己的私人秘密會無可避免地暴露人前。

到了今天,所有醫院及醫護人員都必須尊重病人私隱。不但病牀之間有帳簾間隔,病人的排版亦要穩妥收藏,只容許相關醫護人員查閱,即使在運送途中,工作人員也要把排版用布覆蓋,以防不相干的人士偷窺。醫護人員更嚴禁在電腦查看非自己病人的電子紀錄。事實上,所有人都希望私隱得到保障。外國曾有研究向住院病人作問卷調查,要他們列出住院時最希望得到的待遇,發覺私隱位列三甲,是病人心中最重視的項目之一。

魔鬼在細節 實行時現問題

重視病人私隱,本是好事,但有時私隱條例,卻可能「好心做壞事」,成了一小撮害群之馬的擋箭牌。舉一個例子,有些醫生向病人濫發病假,病人可能沒有什麼毛病,但醫生在病假紙上胡亂寫上一個不輕的病症,同時給予病人一段悠長假期,或者不停覆診,每次覆診都給予不短的病假。遇有這情况,最大的受害者自然是僱主。僱主眼見公司白白蒙受損失,唯有向醫務委員會投訴,接到投訴後,醫委會蒐集證據的來源只有兩方面:病人作為證人,以及病人的醫療紀錄作為證物,但要是病人和醫生是「罪犯搭檔」(partners in crime),拒絕當證人,也以保障私隱為名,不同意讓醫生提供他的醫療紀錄作證物,在人證物證俱欠奉的情况下,醫委會也拿涉事醫生沒法。

多年行醫,我至今仍想不通如何處理一個有關病人私隱的問題。當年曾經遇過一名在醫院產子的孕婦,她和丈夫非常恩愛,她的丈夫以為妻子是第一次懷孕,緊張興奮到不得了。他有所不知的是,妻子向他隱瞞了以往的一段情緣,以及曾經懷孕生子的秘密。她和前度分手後把孩子交前度撫養,自己和現任丈夫開始了新生活。由於她的醫療紀錄寫上她是第二次懷孕,所以入院時她已向醫護千叮萬囑,她的醫療紀錄要絕對保密,醫護人員也絕不可向她丈夫透露孩子是第二胎的秘密。這是她的私隱,醫院自然遵從。嬰兒出生後,因為呼吸困難要轉送到新生兒病房,問題便來了:她作為病人當然有權要求她的紀錄保密,但我們怎能拒絕父親查閱孩子的紀錄?總不成我們觸犯法律在紀錄上填上假資料,說他是第一胎吧!孩子在病房住了一星期,整個星期我都是戰戰兢兢,擔心孩子父親要求查閱紀錄,那時不知如何是好。

「魔鬼在細節」,即使像尊重私隱這麼好的東西,實行時也有它的問題。

文:霍泰輝

(兒科專科醫生)

(中大榮休教授,專攻新生兒,論盡奇難雜症,月旦醫護界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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