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導賞:禁食野味 內地法例管得住?

文章日期:2020年02月23日

【明報專訊】武漢肺炎疫情持續,病源雖然未明,但有研究顯示新型冠狀病毒與蝙蝠身上病毒高度相似,世界衛生組織人畜共患病和新發傳染病聯合診斷中心主任利普金親赴武漢了解疫情後,亦提出應永久關閉野生動物交易市場,否則十年後或有新疾病爆發。上周,《求是》雜誌發表了國家主席習近平一篇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的講話文章,內容提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法律實施,加強市場監管,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至於如何實行,文章建議「要加強法治建設,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還要抓緊出台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不少中國人嗜吃野味,內地相關法律究竟規管了什麼,又有什麼欠缺?

SARS後 蝙蝠果子狸繼續食

二○○三年SARS爆發,疫症初期已傳出病毒由野生動物傳播,研究人員從野生動物市場的果子狸體內檢測到SARS冠狀病毒,果子狸因而被懷疑是病毒宿主。兩岸專家多年研究後發現,果子狸雖是直接傳染源,但蝙蝠為始作俑者的可能極高。

關注自然保育的香港大學生物科學學院首席講師侯智恒曾於嘉道理農場工作,一九九七年起為檢視內地自然保護區狀况的項目,展開了管理人員的能力評估和市場調查。他的團隊每兩周到訪廣東及深圳的四個市場一次,查看市場裏有什麼野生動物出售,並點算數量,直至SARS爆發時終結。他形容哺乳類動物怕人,在野外難得一見,但市場裏「好難見的都見得到」,而且數量極多,「為什麼兩周去一次?因為和商販傾過,他們差不多兩周清一次貨,即是說兩周會賣晒,然後再入一批貨」。果子狸與蝙蝠在市場上都找得到。

那幾年間,他的團隊成員都十分沮喪,「量好大,愈來愈多野外本來罕見的物種有售,比如斑林狸、飛鼠,覺得這樣每兩周一轉吃下去,真的會絕種」。SARS爆發後,行內有人認為這是大自然的反饋,疫症雖然無情,卻能暫時叫人暫停進食野味,大自然暫且可以休養生息。這次武漢肺炎爆發,侯智恒驚訝經歷過SARS,極有可能是病毒宿主的蝙蝠竟仍在市場販賣,「如果有咁潛在的危險將病毒帶給人,應該完全禁止不讓人吃,即使不用《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蝙蝠,都應該用公共衛生條例。僅僅有SARS的案例已經足夠,不是不能,而是肯不肯做(禁)」。

檢視內地現行相關法例,再參考坊間討論,歸納出以下四大漏洞

問題1:

列為「有價值」 保障形同虛設

內地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章釋述了法例的保護範圍,提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一律禁止捕獵、殺害或出售。捕獵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取得狩獵證,並服從限額管理。

弔詭的是,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亦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長長的清單列出逾一千五百九十種「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俗稱「三有」動物)。這些「有價值」的動物被特別標示,可是條例未有訂明具體的保護措施或懲罰。換言之,這些地方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在法例中並未被禁止食用。條例只寫道「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無落實統一的強制措施。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馮嘉曾在「中國環境新聞網」訪問中,批評法律對「野生動物」概念的定義過於狹窄,「除民事責任和生態損害責任之外,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否成立,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為人獵捕、經營、食用的野生動物是不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野生動物』」。

果子狸在「三有」名錄裏列在靈貓科中,亦一直未被禁止食用。微博上有網民貼出位於湖北省武漢市一張寫有「大眾畜牧野味」的價目表,上面列舉販售的野味多達一百一十二種,果子狸亦在其中。

問題2:

名錄以外 默許捕捉 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方起訴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列出「受保護」動物,換言之,名錄以外的野生動物,例如蝙蝠,其實默許捕捉。販賣名錄以外的野生動物並非全無監管。《傳染病防治法》詳列傳染病預防及監督管理、疫情爆發後的通報、公布及控制,以至醫療救治的措施。至於法律責任,法規第七十七條明確寫出「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意即當食用野生動物,而未有引致任何人身或財產損害,未造成疫病傳播時,便不能按《傳染病防治法》起訴銷售者和食用者。

疫情解除前 「暫時」禁賣野生動物

上月中,中國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和國家林草局聯合發布公告,宣布在武漢疫情解除之前,嚴禁販賣所有野生動物。禁令設定了「疫情解除之前」為期限,意味只屬「暫時」措施。為何中國政府在杜絕野生動物的捕獵和貿易始終留有餘地?侯智恒推測,因為整個產業鏈龐大,牽涉利益太大,情况在廣東省尤其嚴重,「不僅僅是販賣的商販,也牽涉酒樓。你吃野味,通常不會買回家自己煮,會像香港的海鮮檔,買了劏了拿去酒樓幫你煮」。

問題3:

罰捉不罰吃

中國法例對捕獵野生動物的規管對象設定亦有一種怪象——捕捉野生動物的人有事,吃的人卻沒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訂明:「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在「中國環境新聞網」的訪問中指出這條法例的漏洞,「購買野生動物或請客吃野味的可能構成犯罪,而被贈予野生動物或者被請客吃野味的人卻不構成犯罪」,批評如此處理不利打擊透過野生動物貪污受賄的行為。

侯智恒指出,中國人傳統上對野生動物有極大需求,過去經濟環境欠佳,人們只好「靠山食山」,豬牛肉吃不起,就上山捉,「不止中國,非洲南美也好,很多民族都有這樣的情况,鄉村其實都很習慣吃野生動物。不過現在城市化了,大家進步了,為什麼繼續吃,還將之商品化?商品化之下需求更大,對野生動物影響很大」。對此,楊朝霞建議應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持有、食用野生動物罪」以解決濫用和濫食野生動物的問題。

問題4:

一邊保護 一邊鼓勵養殖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第三章第十七條列明「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立場,並列出連帶的條件:「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侯智恒說,坊間對人工養殖野生動物支持的論調,往往落於「容許養殖就不需要在野外捕捉」的雙贏想像,以為這就能滿足人類的需要,同時維持野外物種數量。他強調在保育層面,打獵與養殖之間的關係並不那麼直接和必然,「瀕危的物種,一旦讓人養殖,對野生的壓力是不會解除的」。

「允許繁殖」成為非法捕獵藉口

侯解釋,首先在人工飼養的實際操作上,由於近親繁殖可能令動物不健康,所以往往需要不斷捕捉野生個體「返嚟溝」。另一方面,他曾在市場看見野生及人工繁殖的同一物種,野生的售價相對較高,「大陸消費者普遍有個概念,覺得野生的好吃一點,相信有功效的人,也認為野生的就好一點」。市場的需求和價格差異鼓勵了野外捕獵。而即使野外捕獵非法,在執法層面,當某野生物種容許被繁殖,執法人員由於難以辨識和證實個體的身世,只要養殖者與相關廠商搭好關係,被檢控時宣稱捕獵所得的動物實為飼養,「允許繁殖」就變成了非法捕獵行為的屏障。

「我見好多例子都是這樣,比如娃娃魚,在大陸被食得好緊要。過去幾十年不斷有人養,好多人稱自己以科研的角度養殖,其實拿出去賣。野生的也是不斷受壓,公安分不到的。」娃娃魚又名大鯢,現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翻查《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雖寫明「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但在同一條中亦寫有,「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靠法律 更要靠自律

捕獵又是否一定損害生態?侯智恒說生物資源是可再生資源,若取用的數量不至影響眾群的繁殖,會被定義為sustainable use(可持續使用),「好像捉魚,你不濫捕,其實不斷都有得捉」。但他指出矛盾之處在於一旦容許捕捉,往往很難控制捕捉數量不超過物種可承受的壓力。侯智恒認為若然捕獵,限制只容許自用,不容許販賣,才較有可能達至可持續使用。因此,自認立場保守的他支持全面禁止捕獵。另外,他認為即使法規訂定得多嚴格,單靠制度始終不能改變現狀,「我大膽講句,要用一個好的制度管理不是不行的,但我覺得現時中國大陸的法制、官員的約制貪污各方面,都不能夠由客觀條件造就可持續利用的條件」。他認為強行以制度規管,未必有效,還需人民質素的配合,才有機會做到,「提升國民質素,人們肯自律才可以」。

文//潘曉彤

圖 // 資料圖片、路透社、網上圖片

編輯 // 蔡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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