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當不幸病入膏肓,是否就要放棄?當生命到了晚期,是否只有等死?對於有關死亡的問題,今天大多數人仍然忌諱,避而不談,但其實應該勇敢面對和未雨綢繆,特別是晚期病人,自己選擇如何走到生命盡頭,是較為理想的做法。
■個案:九旬婦患癌 簽「指示」安詳離世
90多歲的阿鳳獨居10多年,1年前因癌症需入院接受手術,其後因中風而不良於行,同時發現癌症復發。她起初無法接受現實,每天以淚洗面,後來經靈實司務道寧養院(下稱寧養院)的院牧開解後,阿鳳投向基督信仰,並積極參與該院為病人舉辦的各項活動,如音樂治療、表達藝術治療、動物醫生、寫字、繪畫、飲茶和崇拜等,心情因而好轉,人也顯得開朗。與此同時,寧養院的醫生和護士團隊意識到阿鳳有自己做決定的能力,於是接觸她及家人,講解「預設醫療指示」的理念、內容和優點。起初家人們不太明白,但在了解細節後,阿鳳及家人都決定簽署指示。9個月後,阿鳳病情轉差,寧養院按照她選擇的方式,讓她在院內、在家人陪伴下安詳離世。其後,阿鳳其中一個家屬成為寧養院義工,繼續服務有需要的人,可說是完美的結局。
病人在仍有自主能力時,與家人商討當病情嚴重到無力作出決定的階段,病人會接受哪些方式的照顧和治療。在病人、家屬和醫護人員達成共識後,就可簽訂「預設醫療指示」。如此一來,病人可放下心頭大石,安心和無憾地走最後一程,生活可過得更有質素;醫護也有明確方向去給予適切照顧,例如在病人垂危時,不做維持生命治療,即是任何有可能不適切地延遲死亡的治療,例如心肺復蘇法、人工輔助呼吸、血液製品、心臟起搏器,一切按病人的意願去處理。
牴觸《消防條例》 醫護無所適從
然而,預設醫療指示至今仍未被立法。港府於2009年就預設醫療指示的概念諮詢公眾,翌年醫管局發表《醫院管理局成年人預設醫療指示醫護人員指引》,但由於缺乏法律效力,部分醫護人員因而有所顧慮,未能遵照預設醫療指示執行;加上《消防條例》規定於緊急情况下,救援人員必須拯救生命,這一切都令醫護人員在執行預設醫療指示時感到無所適從。再者,有關指引只適用於醫管局轄下的醫院,卻不適用於私家醫院及其他護理機構,令這項指引未能進一步擴展。
及至2019年9月,政府再就晚期照顧立法建議諮詢公眾,議題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及病人在安老院離世,並建議把預設醫療指示的現行普通法規定編纂為成文法則,使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提升病人自身意願的法律依歸,並凌駕於現時相牴觸的有關法例。諮詢在2019年12月完成,雖未有結果,當中有幾個問題值得大眾進一步探討,例如預設醫療指示的文件應儲存在哪個系統,以方便讓人查閱?簽署文件時是否需要見證人?口頭及書面的指示是否同樣接受?
新加坡設中央登記處
在執行預設醫療指示方面,西方國家比香港先行一步,截至2018年,歐盟28個成員國之中,最少17個已就預設醫療指示制定特定法例。歐盟以外的其他國家及地區,例如美國、新加坡、英格蘭及威爾斯、澳洲昆士蘭及西澳,以至加拿大一些省份都已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新加坡更為「預設醫療指示」設中央登記處,並訓練社區推廣員,與有需要的病人及其家人溝通。
香港不僅未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很多時家人不知道亦不敢問病人的意願,如果有社工、院牧或醫護人員幫忙,促成病人與家人的溝通,了解病人的意願,家人亦較易接納病人即將離世的事實,做法十分正面。阿鳳的故事就是一個真實例子。
相信愈來愈多人像阿鳳一樣,接受預設醫療指示。根據資料顯示,自2012年以來,每年由醫管局病人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數目持續增加,在2018年作出的預設醫療指示,超出2013年的4倍。希望預設醫療指示的立法可盡快完成,有法律依據,病人意願就可進一步得到保障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