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隨着近日帕奧(Paralympic Games)的舉行,令世界目睹殘障(disabled)選手的優異表現,也叫不少健全人士自愧不如,由此不禁令人思考,其實我們與殘障的距離到底有多遠?殘障與健全又如何區分?
哲學上對殘障的定義並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簡單。哲學家沃塞曼(David Wasserman)指出,殘障包括的種類廣泛,一般來說患有肢體傷殘、器官功能不全、基因或遺傳病變、精神與認知上的異常等,都可被定義為殘障者,從病理或功能層面而言,似乎難以找到共同的特點。細心觀察的話,甚至會發現殘障者之間的差異,比正常人彼此的差距可能更大。不過,縱然定義有一定難度,學界大體而言都有兩點共識:殘障是指生理或心理功能的障礙(impairment),以及由此等障礙引致的個人活動或社會生活上的限制(limitation)。所謂「障礙」,是指相較於「正常」人而言,缺失了某些重要的能力。要注意的是「障礙」必須是那些不能隨時改變的個人特質,因此貧窮縱然大大限制人們的能力,卻並非障礙。另一方面,由於疾病是個人本身的特質而致的能力缺陷,故被視為「障礙」。至於「限制」,其範圍十分廣泛,由個人身體的基本動作如舉手,或相對複雜的行動,比方說穿衣和煮食,進而到社會參與例如工作,投票等行動上的困難,都算「限制」(Wasserman, 2016)。
「障礙」與「限制」的關係
取決於對「障礙」與「限制」之間關係的理解,有兩種主流的殘障理論(Wasserman, 2016)。第一種傳統上稱為「醫學模式」,按此,生理或心理功能的障礙,是殘障者面臨限制的主因(甚至是唯一)。情况就好像失明人士在生活上的限制,全因其缺乏視力所致。另一種「社會模式」認為「醫學模式」過分強調生理條件,忽視社會環境的影響。「社會模式」的支持者相信構成殘障者限制的原因並非身心上的障礙,而是社會制度排擠的結果。再以失明人士為例,倘若社會上的設施都顧及其需要,備有點字或聲音系統的話,則失明縱使是種「障礙」,卻不見得對他們的日常生活有太大「限制」。以上兩種想法都有其道理,可惜各走極端。「醫學模式」無視環境與制度對人類行動的重要影響,「社會模式」忘記殘障人士面對的限制當然源於身體障礙,否則純粹的社會排擠就等於傷殘的話,那麼同樣受社會排擠的性少眾和少數族裔人士都將被定義為殘障。是以現在主流的看法認為,身體與社會兩種因素聯合起來才是「限制」的完整成因。
在討論殘障與健全的話題上,有兩個概念經常出現,它們看似簡單,其實涉及甚多迷思,分別是「正常」與「健康」,以下將逐一分析。
當提及殘障,最直接想到的就是「正常」與「不正常」之別。「正常」人有四肢,能自主步行或說話,殘障人士則缺乏這些能力,屬於「不正常」的一群,這就是傷健之間的差異。可是「正常」應該如何定義?要知道「正常」這個概念至少有兩種意思,分別是統計學上與規範意義下的正常。前指粗略來說是指數學模型上的分佈。在普遍值範圍出現的情况就叫「正常」,反之便是「不正常」。問題在於,將「不正常」等同殘障其實大有問題。一個左手只有4隻(或6隻)手指的人,與身高7呎的籃球員,統計學上而論其身體都屬於「不正常」,可是我們大概不會視之為殘障。為什麼呢?因為當我們說「不正常」時,往往不是統計學上的意思,而是規範意義下的價值判斷,相當於「有缺陷」之意。按此,在討論殘障的語境下,規範意義的「正常」,指的就是生理結構和能力,認為有些能力是人類普遍具備(例如步行或說話),沒有就是種缺陷。對於這種想法,哲學家阿蒙森(Ron Amundson)指出所謂「正常」的結構和能力,於生物學概念上是個錯誤(Amundson, 2000, p.34)。首先,阿蒙森引述生物學與解剖學家的研究,說明人類結構與能力上的差異遠比我們所想的要大得多(Amundson, 2000, p.43-45)。退一步而言,就算有所謂人類普遍具備的正常能力,但並非全部都和殘障與否相關。比方說連續眨眼是絕大部分人都可以做到的事情,但無法如此的人大概不算殘障。至此或許有人會修正說,判定殘障與否時,當然只限於「重要」的能力,例如視力、說話、移動等等。由此可引入阿蒙森的另一論點。他認為人類的「能力」這個概念包涵廣泛,由身體的基本活動,到使用工具改善環境都屬於其中(Amundson, 2000, p.45-46)。事實上一個單手的殘障者,只要運用工具,可以與健全者同樣操縱工具,輪椅用者不能以雙腳步行,但在平地的移動速度比步行要快得多。換言之,就操縱與移動這兩種相信無人會質疑的「重要」能力而言,配合適當工具的話,「不正常」的殘障者,可以與「正常」的人無甚差別。我認為反對者可思考以下類比:如果我們認為近視者配上眼鏡,回復視力後不算殘障,為什麼截肢者裝上義肢,重獲步行能力卻仍屬於殘障?由此觀之,「正常」與「不正常」根本不是健全與殘障者的恰當區分。
殘障不等於「不健康」
對很多人來說,「健康」大概是殘障的相反語,哲學家亞斯(Sean Aas)卻反對將殘障與「不健康」畫上等號。亞斯解釋,「健康」是個相對的概念,情况就如說一個人長得很「高」一般,有程度之分,我可以比小明高但較小強矮,要看參考對象和語境才有確切的意義(Aas, 2016, p.1266-1268)。即使在健全人士中,也有比較健康與不健康的差異,因此就算殘障人士相較於某些人沒那麼健康,卻同時仍可比另一群人健康。更重要的是,現實生活中明顯有不少例子,證明殘障人士的確可以很健康。例如帕奧上的義肢或痙攣選手,障礙縱然比常人多,但若論心肺功能或肌肉力量等身體機能,肯定比很多都市人強健。是以把殘障等同於「不健康」,只可說是片面的印象,經不起考驗。綜合以上所言,足見「正常/不正常」與「健康/不健康」,兩者都並非截然二分,亦不足以區分殘障與健全的差異。
殘障是所有人必經的宿命
在我看來,討論殘障與健全的區別,至少有兩個重要的意義。從個人出發,這個話題讓我們認清生命的走向。或疾病、或年老,我們的身心都終會衰微,因此殘障不是少數人的「專利」,只要際遇一到,或活得足夠地老,殘障是所有人必須經歷的宿命。就社會層面而言,探究殘障與健全的差異,目標不在於要將兩者等同,恰恰相反,是希望令大家明白和接受人類於身體、思想和能力的多樣,為和而不同的社會邁出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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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Aas, S.(2016)."Disabled-therefore, Unhealth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19(5), pp. 1259-1274.
‧Amundson, R.(2000)."Against Normal Function".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 Part C: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Sciences 31(1), pp. 33-53.
‧Wasserman, David, Adrienne Asch, Jeffrey Blustein, and Daniel Putnam. (2016). "Disability: Definitions, Models, Experience",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dward N. Zalta(ed.), URL:stanford.io/3zLW7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