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現場:以公眾利益之名的裁決

文章日期:2022年05月15日

【明報專訊】支聯會被控作為外國代理人拒絕提交資料一案,被告問控方支聯會是哪一國的代理人?問了8個月。律政司指披露這資料會損害公眾利益,向法庭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不作披露。經過半日的公開審訊,半日的閉門審訊(只有控方和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上星期三終於頒布裁決。究竟過去30年、年年舉辦六四遊行、維園燭光集會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是哪一國的代理人?

2022年5月11日西九裁判法院

整個早上下着雨,我在法院外竟看不見一輛警車,印象中「支記」案也有警員在場戒備。想起行家說來聽審的人也愈來愈少。我匆匆走上法庭,迎頭碰見剛出獄的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他因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4個月零14日,4月30日才出獄。作為資深記者,我立即問他(真誠發自內心),出獄後第一樣吃什麼?他笑說是「蝦餃燒賣囉」。他從獄中走出來,瘦削了但仍精神抖擻。出獄翌日,他便穿上比卡超卡通T-shirt到政總外一人示威,示威牌寫「五一勞動節 工人大團結」。

我步入法庭,又見社民連另一位出獄成員,「阿牛」曾健成。他被控煽惑他人參與前年七一遊行判囚10個月,5月6日才出獄。乍看他還是挺着大肚腩,他卻指一指腰帶,說入獄前明明扣這一個洞,數一數,和現在相差了5個洞,「瘦咗17公斤啊!不過……食咗五十幾年嘅煙戒咗!」

旁聽席上還有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那個早上,他還未被捕,一位90歲的老人靜靜地坐着。我上前問候,他看來精神好好,雖然我每說一句,他也笑一笑搖搖頭指一指耳朵。於是我靠着他耳邊說:「身體健康啊!」「保重啊!」,他回我大大的微笑。坐他旁邊的旁聽師說,見樞機一個人來聽審,他們閒聊間還談到歷史上的宗教迫害。那旁聽師說:「我都係第一次同佢講嘢㗎咋。我有問咗佢一句嘅,搲水吹嘛,呢輪你個blog好少寫嘢喎,跟住佢應咗一句,咁你想我坐監定係想我去探監啊?」誰能夠想到樞機當日下午涉危害國家安全被捕了。

支聯會PII案的前世今生

案中5名被告為支聯會的前副主席和常委,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另外2人梁錦威和陳多偉已先後認罪被判囚3個月。國安處去年發出通知要求支聯會交代過去8年財政、會議及活動紀錄,但支聯會拒絕。控罪指他們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表5「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其中第3(3)(b)條,指「如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屬一個組織」,該代理人沒有遵從通知提供相關資料即屬犯罪。

早在今年1月25日案件第2次審前覆核,犯人欄內的大律師鄒幸彤已要求控方指出支聯會是什麼國家或組織的代理人,當時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他並非指出這些資料存在或不存在,但如果要控方提供,則相關資料涉及PII申請(因公眾利益獲豁免不作披露)。申請原定4月處理,但因疫情延至5月。

5月10日開審,法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辭。控方張卓勤陳辭指,辯方要求的資料和案件根本不相關(irrelevant),他說比喻是一宗普通的襲警案,辯方或會挑戰警員是否合法執法,而要求索取文件知道警員執勤的時間和地點,但這明顯是毫無關係的,所以控方無其他選擇只可以向法庭申請PII。

以公眾利益之名隱去什麼資料?

鄒幸彤陳辭指,根據前政務司長李家超簽署的PII證書,控方指不能夠披露警方內部的溝通報告,否則泄露調查方法,也不能提供手令文件,但這些文件辯方根本從沒要求過控方提供,「who cares about those?」,辯方由案件第一天開始,只是問他們是哪一國的代理人?只是問一個名,不是問文件,而控方指資料和案件不相關,又如何能夠不相關?她說:「國家安全不是神仙棒(magic wand)。至少應該跟從《國安法》的字眼,標題就寫着外國代理人,如果沒有外國代理人,根本就沒有控罪……我們只是問我們是誰的代理人,以及和外國上線(foreign principal)的關係,請法庭命令控方披露。」

「Objection to disclosure.」張卓勤提出反對,要求法庭批出PII,並補充說,國安處要求支聯會交出資料的通知書,該份通知並非簡短公文,而包含了資訊和細節,因此在PII下不披露一些資料,也不影響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鄒幸彤陳辭,指法庭根本毋須就控方的PII申請作出裁決,重申辯方根本沒要求那些資料,法庭應就辯方索取的資料作出裁決。

PII下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

在這沒有泥漿的泥漿摔角中,代表第二被告鄧岳君的大律師黃雅斌陳辭,他說根據高等法院上訴庭的判辭,PII申請要能符合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控方要考慮在不損害重大的公眾利益下披露資料,否則只有撤銷控罪。(案件編號CACC 341/2017,在前一篇〈以公眾利益之名〉一文引述的鑽石劫案。)

辯方黃雅斌指,《港區國安法》清晰地定義了什麼是「外國/台灣代理人」(例如受外國政府或組織直接或間接資助或指使等),控方實有責任披露相關證據,否則不可能達到公平審訊。他說如果按控方所指,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和案件並不相關(irrelevant),就會留下一個真空,結果就是允許警務處長把空白的外國代理人標籤貼在任何人身上而毋須解釋。

究竟支聯會是哪一國的代理人?如果被告在不知道控罪詳情下怎樣蒐證?怎樣抗辯?如何達至公平審訊?我們記者滿腦子疑問。5月10日,在半日的公開審訊後,法庭和控方下午閉門聆訊了解相關資料。5月11日,法庭終於頒布裁決,但原來有裁決又未必有結果。

COURT!開庭!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宣讀判決:「公開全部文件肯定會嚴重影響一個重大公眾利益,即國家安全。因此部分範圍有需要予以保密和遮蓋(withhold and redact)。我會將不披露的範圍控制到最小。我作此決定時,對於辯方得到公平審訊等權利所受的保障感到滿意。」

他說以下裁決並非約束式,可以再作討論,然後開始讀出有四類文件,第一類是有關搜查令:警員身分、受查行為、相關人等的身分不予披露。第二類是有關交出資料令:警員身分和文件不予披露。第三類調查報告,正接受調查的個人和實體,以及可能泄露上述個人和實體身分的受查行為和活動不予披露。判決更鉅細無遺地指出,要把調查報告的標題,第1段和第87段a和b遮蓋,另外第5段、第36至56段等等不予披露(而法庭大部分人不知就裏聽得一頭煙)。第四類文件,是一份代號M1的文件,授權的人員簽名不予披露,同時遮蓋第4、第5段,某些附件中不涉及支聯會的部分不予披露等等。控方獲批兩個星期的時間按指令處理文件後交予辯方。

有判決但未有結果?

我邊聽邊打電腦,但實在愈打愈迷失,開始望一望犯人欄的鄒幸彤,她伏下不停抄寫,沒有抬過頭。控辯的律師們也埋頭寫寫寫。判決宣讀後,法庭便忙於處理正審開審日期,然後便匆匆散庭了。而散庭時,旁聽席已不敢響起聲音(有兩名軍裝警員站犯人欄旁維持秩序,還有數名便衣警坐旁聽席觀察),鄒幸彤笑一笑揮手離去。

我們幾個記者聽完判決還是一頭霧水,散庭後捉一些律師請教,他們說要等控方提交文件才能完全掌握,但估計是PII獲得批准,判決說「正接受調查的個人和實體,以及可能泄露上述個人和實體身分的受查行為和活動不予披露」,按理即不會披露支聯會為哪一國的外國代理人。那如何抗辯?如何達至公平審訊?大家也沒有答案。案件定下7月13日(劉曉波忌辰五周年)開審,預審5日。

聽法庭審訊總感到無力,一來難理解,二來難報道,像目擊一宗慘無人道的滅門慘劇,但現場無血,像目擊了嚴重交通意外但不能夠簡單大叫「撞車啊!」「救命啊!」。重重荒謬像埋藏在深深的泥沼中,但正正如此,我們只有盡力報道。特別感謝一些資深法庭記者的教導(有美少女甚至分享她法庭筆記,在此一拜),我才敢硬着頭皮寫。記得散庭時,遠遠見樞機一個人離開,他把雨傘當拐杖,一步一步走得很慢。老人家行動不便,耳仔又不好,他來法庭實在是一份莫大的堅持。他去年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說過:「唔怕、唔怕,大家一齊,香港係我們嘅大家庭,我哋一齊走過。」

後記

我認識一位出色的調查報道記者轉做法庭新聞,問他有沒有遺憾?他竟毫不惋惜,他說調查報道只是一個「名」,做什麼新聞也可以調查,而香港當刻最需要的是法庭報道,這個黑洞如果沒有人走進去聽審,沒有人報道,一切便消失於歷史洪流。他深受兩位前上司啟發,願繼續堅持繼續報道。

文˙鄭思思

編輯•林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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