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星期報章有一小方格,報道民間電台擺街站被票控「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被沒收橫額和燈牌。翌日社民連用一塊黑布代替標語繼續擺街站,主席陳寶瑩說他們無錢打官司怕被票控,唯有趕製黑布,無字天書,試圖鑽出夾縫。香港變得太快,什麼時候開始在公眾地點展示標語也要申請?向誰申請?《基本法》第27條的言論示威自由又是否成為空話?
六四前夕,香港像剩下社民連仍在擺街站。5月28日,民間電台在銅鑼灣渣甸坊收集簽名,要求釋放政治犯。發起人是上月才出獄的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他說:「我們都未開檔就埋嚟啦,佢話我哋無向地政總署申請展示標語,𠵱家要票控我們。無警告,無問我哋拆唔拆,就所有有標語的banner都充公啦。」他說當時約有40名食環署職員,再加外圍的警察。他們被沒收作為「呈堂證供」的物品,包括一幅貼有47人案被告相片的「釋放政治犯 毋忘在囚手足」橫額,以及兩個LED燈牌,一個寫「Free HK 釋放政治犯」,一個勾勒獅子山形狀、寫「抗命不認命」。
阿牛和另外兩位成員被抄下身分證,被指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3人暫未正式收到告票。
針對街站的新一輪打擊
阿牛苦笑說:「我33年從政未試過咁樣,欲加之罪……可能是港英殖民地唔用的苛刻法例攞嚟用。」他說自己當時表現平靜,見食環署職員用𠝹刀𠝹索帶危險,更主動借出剪鉗讓他們拆標語,然後又見枱枱櫈櫈沒有被沒收,便在空蕩蕩的枱上繼續喊咪收集簽名,「呢個時間你嬲都無意思,唔公義嘅嘢香港成日都係啦,有邊樣嘢公義?……出得一聲得一聲,無所謂啦」。
翌日,銅鑼灣SOGO外,人來人往,人聲嘈雜,有兩人雞手鴨腳地擺街站掛黑布,「邊面頭邊面尾啊?係咪調轉咗底面?拉緊啲,拉下面……我們呢啲無用的人」。說話的是社民連主席陳寶瑩,這示威老手在香港新常態下也左支右絀,黑布也是臨急臨忙趕製而成。現場未見有食環署職員,不過有約20名軍裝和便衣候命,空氣瀰漫一股張力。警方一度架起採訪區,要記者在封鎖線圍起的四方格內拍攝,有電視台的攝影師不同意安排,被大約10名警員包圍及警告。之後因記者人數少,採訪區取消。有警員全程負責錄影,街站每一句喊咪、每一個市民簽名也被錄下來。
「各位好奇怪,為何街站的布是黑色的?無字天書咁樣?我們是悼念六四,亦是悼念香港表達自由的喪失。」陳寶瑩拿着咪說:「政府無所不用其極,為咗要我們喪失表達自由,為咗要我們唔能夠企出嚟同大家見面,所以用種種的惡法……」陳寶瑩說他們無錢打官司,怕像民間電台一樣被票控,唯有一粒字也不寫。
「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
第104A條「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早在1973年訂立,屬古舊法例。這條例規定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要獲得批准,在私人土地上要獲得擁有人書面准許,在政府土地上就要獲得主管當局(例如地政署和康文署等)書面准許,否則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每日罰款300元,留有案底。署方亦有權充公證物,而條例所指的「招貼或海報」(bill or poster)定義異常廣闊,包括任何字、字母、模型、標誌、標語牌、板塊、告示、器件或陳述,亦包括任何塗在牆壁、柵欄、欄杆、支柱、石頭、路塹或樹木上的宣傳。差不多所有有字有標誌的物品也被規管,有大律師甚至認為條例字面上都包括衣飾背包上的字句,但最終要視乎法庭的詮釋,屬灰色地帶。
難道我們在香港展示標語真的要申請?難道過去每年七一遊行舉起標語,每月大大小小在政總外示威,甚至年尾在倒閉的酒樓或拖糧的地盤上舉牌抗議,也有可能觸犯法例?還有各建制政黨擺街站熱心宣傳抗疫呢?是否展示標語均須事先獲書面准許?《基本法》白紙黑字寫下的言論、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又如何得到保障?
擾攘8年的法輪功案例
翻查資料,這條例立法原意是規管一些亂貼街招或亂掛橫額影響市容的情况,但也有針對示威的案例。2013 年,法輪功被食環署票控在26個公眾地點,未經地政總署批准展示海報進行「靜默示威」(static demonstrations)。法輪功司法覆核食環署的檢控,由高等法院打到上訴庭,打到終審法院不獲准上訴許可,歷時大約8年終告失敗。
這宗關乎言論和示威自由的重要案件,原來去年才有最終裁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在2021年5月頒布判辭(案件編號:FAMV 42/2016),判辭首先處理最基本的問題,法輪功在示威中展示的橫額是否屬第104A條規管?
判辭認同上訴庭的解讀,指如果橫額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和習慣性規律性」(with a degree of permanence and habitual regularity ) ,不論橫額是否示威的一部分,不論有沒有人看管,不論有沒有附着在地上,均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批准,這才符合避免影響市容的立法原意,而條例並非針對暫時性的或途經的遊行示威(temporary or passing demonstrations)。而法輪功在26個地點,每天均展示橫額,即使在晚上移除,也無疑「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和習慣性規律性」,屬於條例所針對的「損害」(mischief),所以拒絕上訴許可。
判辭指有時限的示威不受條例規管
基於「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和習慣性規律性」這定義,判辭認為商業上恆常地在同一地點擺街站展示廣告可能有刑事責任(街霸小心!),但判辭第19 段明確指出有時限的示威,例如遊行或集會(time-limited demonstration such as a march or meeting)並不受條例規管,因此沒有牴觸《基本法》賦予的言論示威等自由。至於何謂「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和習慣性規律性?判辭沒有闡述。
有大律師對這終極裁決感到遺憾,認為違反國際人權標準,而且定義模糊。例如每年一度的七一遊行堅持了十幾年,算不算持久?每星期一次銅鑼灣擺街站又算不算習慣性規律性?究竟阿牛有沒有犯法?他認為民間電台的檢控有可辯性,因為正如判辭說,有時限的示威並不受規管,希望政府能夠清晰解釋條例,以及衍生的申請機制,「如果要阿牛去申請,應該去邊度申請?申請方法係點?呢啲都係限制基本人權,限制人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條文,如果要合憲,必須要清晰,要行政當局把法律條文演繹為一套清晰的機制,等市民知道你限制我的權利,限制是點限制法?」
食環署將追討移走費用
食環署回覆說,第104A條規定,任何人士在未取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下於政府土地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署方留意到涉事組織過往也曾未經許可於屬政府土地的銅鑼灣渣甸坊近港鐵站一帶展示有關宣傳品。食環署向違法人士作出檢控並移除有關宣傳品,並會向相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對於民間電台是否屬終審法院判辭指的「有時限的示威」,不受條例規管以保障言論及示威自由?署方暫未有回應(望行家繼續跟進)。
地政總署則回覆說,署方有實施「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向立法會議員、區議員、非牟利組織等分配指定展示地點,展示與社區事務相關的非商業宣傳品,從而促進公眾參與社區建設,並確保路旁的公共空間有序和安全運用。署方強調宣傳品所載的內容及資料必須遵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而民間電台的展示品並非展示於計劃下獲批的指定展示點,食環署遂作出檢控。根據計劃的網上介紹,列明至少一個月前提交申請,而且只限團體。個人能否申請展示標語?地政暫未有回覆。
行無愧怍心常坦
一大堆法律和政策語言令人頭痛,回到社民連的黑布街站。銅鑼灣繼續人來人往,車水馬龍,陳寶瑩繼續在人潮中喊咪,呼籲市民簽名要求釋放政治犯,「包括我丈夫長毛,社民連的朋友,以及千幾個不同階層、不同政黨,不同政治光譜的朋友也身在獄中,呢啲歷史我們亦唔可以忘記」。現場眼見簽名的人不多,停下來聽的人不多,派一張六四傳單也沒有多少人肯接,甚至有人揮手舉中指回應。陳寶瑩卻笑說已經比平時反應好,多了人駐足和簽名,她認為多虧那一塊黑布,「可能佢哋好奇點解會有塊黑布,搞咩鬼?黑布比較symbolic,市民會比較容易明白點解變無字天書?連講嘅、寫嘅權利都喪失,如果唔係佢做呢啲嘢(檢控),可能只是一個平凡的街站」。(我拍攝了擺街站的實况,投稿於facebook新聞平台ReNews播放。)
至於將來如何擺街站?她說未有答案,然後又笑得瞇眼說:「心照啦,睇餸食飯啦,大家都知道,可以做得幾多得幾多,講嚟講去都呢啲……真係無愧於心囉,一句說話。」
六四晚,社民連又在銅鑼灣重重警力下嘗試默站但被驅趕。好奇社民連為什麼堅持下去?有3位成員才剛出獄,還有長毛涉國安法還押獄中。有資深記者分析,社民連由此至終也是兄弟班,沒什麼組織管理,但最強大的是,長毛的道德感召:「行無愧怍心常坦,身處艱難氣若虹。」
後記:
我發夢近來好忙,忙着我一生中第一場紀錄片放映會。我訪問了很多人,像口述歷史一樣把香港傳媒其中一章重建和記錄。分崩離析的能在影像中永存。我希望有一天和你們,和大家,一起看得又哭又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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