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家人中風,心跳停止,做唔做心肺復蘇好?佢咁辛苦……」什麼時候是末期病人的生死時刻,沒有人能說得準,但理性地想,如果治療只為勉強維持生命,病人可能比死更難受。政府現就病人或任何人簽立接受特定維生治療與否的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又稱AMD)立法,容讓當刻到臨時,家屬毋須代作醫療決定。前食物及衞生局2019年曾就晚期照顧作公眾諮詢,並於2020年發表報告,建議政府在居處離世和預設醫療指示兩方面立法。政府去年展開這兩方面的立法和修例刊憲工作,可預計執行時會遇到不少誤解與操作困難,下文分兩部分討論。
晚期病人為生活質素 選紓緩治療
立法會周五(17日)繼續二讀《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下稱《草案》),擬為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簡稱DNACPR order)制定法律框架;政府另修訂《精神健康條例》和《消防條例》,消除與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矛盾的法律障礙。立法如何保障病人和醫護權益?
預設醫療指示不等同「安樂死」或「醫生輔助自殺」,不能要求醫生施用或處方藥物結束生命,也不可拒絕基本護理和紓緩治療。基本護理包括經病人口腔提供營養和水分,至於紓緩治療,或有人當成放棄治療、不積極醫治病人。基督教靈實協會靈實司務道寧養院紓緩醫學科專科醫生陳煒嬋解釋,紓緩治療是對病人的全人照顧,由醫生、護士、醫務社工、臨牀心理學家、物理治療師等組成跨專業團隊,為病人及家屬提供身心靈、社交等方面的支援和治療,包括施藥減輕病人的病痛、情緒輔導等。
隨着病情惡化、一些根治性或控制疾病的治療無效,維生治療只是延續生命,無助病情。陳醫生說寧養院不少晚期病院友盼盡量保持生活質素,不想在醫院出出入入,會選擇接受紓緩治療,甚或簽立預設醫療指示,指明不接受某些維持生命治療,包括插胃喉進行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利用儀器輔助呼吸和進行心肺復蘇等。
插喉或增痛苦 值得否?
陳煒嬋說,即使晚期病人早已簽了預設醫療指示,假若他神志清醒,醫護人員仍會直接問他要不要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她又憶起其中一場醫務衛生局與「賽馬會安寧頌計劃」合辦有關《草案》的安寧照顧社區講座,有市民掙扎是否應為中風病父進行維生治療,「急不急救,插不插喉」?他陷於代父決定的糾結和煎熬中,一方面覺得不插喉等同放棄父親,但醫生稱插喉對父親的病情無太大幫助,甚至壞處多於好處。
陳醫生說類似情况時常發生,醫護人員會不斷跟病人家屬分析每一項治療的利弊、是否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等,對病人家屬是艱難的決定。她道出背後考量:「譬如為病人插喉,可能助他維持多一兩日生命,但他要承受因此而來的痛苦,例如氣管不適,甚至引發肺炎等,是否值得呢?」
記者問陳醫生,曾否遇過病人家屬反對病人不接受部分維生治療,她說若家人沒意識到病人壽命將盡,一時難以接受病人離世,「他們會很想醫護人員用盡一切方法去救病人或延長病人生命」。即使《草案》在法律上保障醫護人員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蘇術,最好在病人清醒時先跟家人商討,以免日後有爭議。
《草案》用詞深? 醫生:解釋病情少用
據陳醫生過往經驗,令醫護人員陷入兩難的是,病人家屬欲勉強不能自決的病人接受對病情無效的維生治療,但醫護人員認為這些治療或會傷害病人,而兩者均不了解病人的意願。另外,醫護人員要為單身、沒親屬且沒表達治療取向,亦沒有精神能力自決的病人作出這些醫療決定。記者問陳醫生,為這些病人作決定困難嗎?陳醫生思考片刻,無奈地說:「其實有時候有些灰色地帶, 會有掙扎。」
維持生命治療、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等,都是6個字起跳的專有名詞,縱使《草案》通過能保障病人的治療取向,普羅大眾是否清楚明白這些詞彙代表什麽?陳醫生說這些專有名詞主要幫助釐清哪些是法律文件,例如「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是法律文件,「預設照顧計劃」則是病人照護意向紀錄,醫護人員甚少會用這些字眼跟病人討論醫療決定,「病人更想你跟他討論病情、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病情轉變),還有病情轉變時,你會如何支援他」。直至正式簽署有關醫療決定的文件,例如預設醫療指示,陳醫生說:「我們當然會介紹表格的名字和內容,和他正在簽的是什麼。」
陳煒嬋指現時醫管局提供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https://bit.ly/4bvKswk),主要讓病人決定是否接受重要的維持生命治療,「其實那份文件(預設醫療指示)並不能寫完所有醫療程序」。患者臨近死亡,且不能清醒地作出醫療決定時,除了在AMD早已訂立的指示,陳醫生說醫護人員或須與親屬討論其他治療方式,故病人仍具精神上行為能力時,應及早跟家人談論其治療意願,至少能讓家人清楚了解他的價值觀,日後做出合適病人的醫療決定。
陳醫生認為《草案》為醫護人員提供更多保障,她期望政府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後,能提高社會各界對此的認知。她估計將有更多不同年齡層的人士,特別是長者、患有長期病的人士主動提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因為一切決定都應以病人意願為依歸。
修例允院舍離世 社工憂配套未夠
從客廳到病房,靈實司務道寧養院的環境像「家」,更設存放院友遺體的殮房,和供家屬進行告別禮的空間。副院長黃建成說:「有這些配套,在這裏離世的過程就會自然得多,而且病人和家人都會更舒適,幫助病人走完(生命)最後一程。」
在修例前的《死因裁判官條例》下,根據《安老院條例》,領有效牌照的護養院(Nursing Home)院友經註冊醫生證實死亡,護養院毋須向死因庭呈交死亡報告,讓院友可在護養院離世,這豁免不包括護理安老院(Care and Attention Home)。
政府近日修訂與居處離世相關的兩項附屬法例,即《死因裁判官條例》和《生死登記條例》相關條文,讓末期病人可在非持護養院牌照的護理安老院和殘疾人士院舍離世,將於6月3日生效。修例列明若生前被醫生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且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診治的院友離世,其死因證明書需註明他死於自然,毋須呈報死因庭。
這讓安老院友多了一個選擇,不用在醫院走完生命最後的時刻,可在較熟悉的環境安然離世。即使法例放寬,修例生效前的護理安老院舍是否有足夠配套,提供院友在居處離世的服務?
賽馬會安寧頌「安寧在院舍」計劃(九龍東)計劃經理、註冊社工李瑞昌說,安老院舍真正做到居處離世前,有連串步驟要考慮,首先要想辦法識別適合的院友,「始終院舍不是醫院,無論人手、設備上都未能代替醫院」。若院友需要不同藥物和治療方式,院舍未必做得到。即使成功識別適合院友,還有不少工作要做,例如思考如何在院友瀕死階段給予照顧和護理、支援其親屬的心靈需要,及院友離世後如何安排醫生到院舍簽署死因醫學證明書等。
遺體暫存惹疑慮 社會需時適應
李社工續解釋,現時會到安老院舍服務的醫生主要分兩類,一是由醫院管理局安排的社區老人評估小組醫生,他們會恆常到院舍為院友診症,另一種是在社區私人執業、到院舍為院友診症的醫生,通常診斷傷風感冒等簡單病症,「不預計他們(以上兩類醫生)要做certify death(死亡證明)」。若院友離世,屆時請上門到診的醫生幫忙簽署死因醫學證明書,還是另聘人手?另外將院友的遺體送到公眾殮房前,如何在院舍暫存和安置遺體?李社工認為現時暫未有清晰的執行指引。
另外,不少護理安老院舍設於屋邨內,或大廈裏面,要與大廈共用電梯。李瑞昌為此提出疑慮:「我們(院舍)要考慮社區人士的看法,可能大家都接納白車(救護車)在公共屋邨出現,但如果黑車(即殯儀車輛)駛入屋邨,大家是否接受呢?」
當配套準備完善、院友可選擇在院舍離世時,李瑞昌認為社工要與院友一起思考身後事,不只專做醫療或紓緩治療,晚期照顧的社工也要有相關知識和培訓,「可能差不多所有幫助老人家或病人、在院舍工作的社工都要清晰病人的晚晴照顧選擇」。
政府就居處離世的新安排刊憲時表示,為配合法例修訂,社會福利署會向殘疾人士院舍和非護養院的安老院舍發出工作指引,並為院舍員工提供訓練,如生命晚期照顧技巧,協助院舍實施在居處離世的安排。李瑞昌指目前院舍社工對新安排持觀望態度,除了上文提及的遺體暫存和社區人士對遺體運送的接受程度,他認為業界最關注的是安老院社工人手短缺,難以好好照顧晚期病人。社會福利署回覆查詢指,將會為提供晚期照顧服務的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制定參考指引,以鼓勵院舍向晚期住客提供「在居處離世」的安排。社署將於五月下旬舉行簡介會,向院舍介紹相關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