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例5問 「分居」不一定分開住

文章日期:2024年07月09日

【明報專訊】站在婚姻的十字路口,有不少事情需先行考量,離婚法例亦要了解清楚。我們整理了5大常見問題,並找來高葉律師行(Hugill & Ip)高級律師王銘澤(Raphael)一一解答。

需證明婚姻無可挽救

問︰離婚是否一定需說明具體理由?

答︰在香港辦理離婚只可基於一個理由——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這是所有離婚申請的前提。但呈請人亦需依賴以下5項「事實」其中之一,去證明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包括:

(1)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2)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3)婚姻雙方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4)婚姻雙方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5)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假如雙方已經分居,一般都會使用分居滿1年或2年作為事實基礎。但若雙方分居未滿法例要求,卻對離婚的決定沒有爭議,近年也有不少人會採用上述第2項,即對方的「不合理行為」作為事實基礎去要求離婚,例如答辯人沒有給予呈請人尊重和愛護等。

問︰若雙方經濟狀况同樣欠佳,難以租住另一居所,那便無法分居?

答︰所謂「分居」,不單指字面意義上的分開居住,亦可涵蓋到雙方雖然居住於同一屋簷下,但實際上已經分開作為兩個住戶去生活。一般來說,法庭都會考慮雙方是否分房分牀,有否共同起居飲食,有沒有親密行為等狀况。

按經濟狀况定贍養費

問︰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

答︰不一定。法庭會根據婚姻雙方的實際經濟情况,頒發在財產方面的不同裁決,包括整筆付款、贍養費命令、財產轉讓令等。假如婚姻雙方有足夠資產,法庭也可考慮不頒布贍養費命令,讓雙方在分配財產之後徹底分清,以後各不相干;若雙方都有經濟困難,法庭就會根據實際情况作出盡量公平合適的安排,例如賣樓並瓜分收益。實際上的命令,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財產和雙方經濟狀况而定。

處理時間一般少於1年

問︰處理離婚手續一般需時多久?

答︰離婚訴訟涵蓋的不僅僅是離婚本身,也有財產和子女方面的事項需要處理。若某些案件,頒發離婚命令後,會對財產和子女事項構成嚴重影響(例如配偶會喪失住宿或醫療福利),法庭或許會待財產和子女事項處理完畢後,方頒發離婚命令,那就可能需要等上1至2年才能獲得離婚命令。但如果雙方沒有財產和子女爭議(或已在離婚訴訟前期達成妥善協議),從提出呈請書到獲得離婚最終判令,一般只需要幾個月至1年。

法庭傾向頒共同管養權

問︰獨立管養權,或共同管養權,兩者有何分別?法庭判決時,會考慮什麼因素?

答︰無論是獨立管養權或共同管養權,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的人生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時,都必須諮詢對方意見。在共同管養權的情况下,雙方必須達成共識;在獨立管養權的情况下,如果雙方無法同意,擁有獨立管養權的一方就有最終決定權,而另一方如果希望推翻決定,就要交由法庭定奪。

香港法庭一般都傾向頒發共同管養權的命令,除非雙方都同意,決定由某一方獲得獨立管養權;或基於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因為某一方精神或行為存在巨大問題,根本無從子女的最佳利益角度出發,以致雙方完全不可能就子女問題作有效溝通;或者是某一方已經在子女的成長中「消失」了很長時間等。獨立管養權在本港是罕見的命令,如果一方有意爭取但遭對方反對,建議尋求適當的法律意見,評估風險。

[Happy PaMa 教得樂 第509期]

相關字詞﹕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