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明入稟告《梅艷芳》侵犯商標 要求安樂影片賠償 (12:57)

文章日期:2021年12月03日

電影《梅艷芳》上月上映,梅艶芳胞兄梅啟明昨(2日)入稟高等法院,稱開拍電影的安樂影片侵犯商標,要求法庭禁止電影公司繼續侵犯商標,強制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申索賠償、利息等,入稟狀則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原告為梅啟明;被告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入稟狀指稱,原告為已故知名女藝人梅艷芳的胞兄,亦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原告由2004年11月24日起,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 的商標,類別為「貴金屬及其合金」,如珠寶、首飾、手錶等。原告又稱於2018年遞交「防禦商標」申請,即將上述商標的覆蓋保障範圍具體化,此「防禦商標」任何時刻均受法律保護。

入稟狀續稱,被告於製片過程、製作電影的宣傳品,印刷品,未得原告同意使用上述商標。由於原告持有商標,及作為梅艶芳胞兄,令公眾被誤導而錯誤理解該片與原告息息相關,造成原告的損失,原告更認為被告會繼續相關侵犯商標行為。

原告指,基於被告的錯誤行為,被告有責任向原告提供所有侵犯商標行為的活動及資料;且原告有權根據中條例,向被告申索所有應付款項的利息,利率及和息期,並由法庭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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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娛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