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原名江玲)與前經理人公司寰宇纏繞逾7年的合約糾紛案,早前在高等法院進行審訊。暫委法官廖文健今(18日)頒下判辭,裁定經理人楊劍標向江若琳掟玻璃杯的暴力行為破壞了雙方信任屬違反合約條款;另裁定江若琳可獲音像產品所得的收益,惟宣傳及製作費用屬「一切個人開支」須由江若琳承擔,需另外進行預計35天的審訊以決定雙方追討的金額等事項。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寰宇與江若琳先後在2004年、2005年及2008年簽訂合約,寰宇有否違約、能否行使合約訂明的「續約優先權」與江若琳再續約5年、宣傳及製作費由哪一方負責等均為本案爭議點。
法官在判辭中不接納寰宇一方證人的供辭,反之認為江若琳是誠實可靠證人,接納江若琳一方的案情為事實。判辭特別提到,即使雙方曾發生不愉快經歷,但謹記法庭要處理的是合約糾紛,法庭會根據合約內容作出判斷。
判辭指,雖然江若琳在2004年簽約時尚未成年,但2005年所簽的合約已將其取而代之,當時江若琳已成年,另法庭不見有任何不正當因素促成了2005年及2008年的合約,裁定兩份合約均具約束力,不過合約列明寰宇有「續約優先權」則屬不合理,不能強制執行此條款。此外,經理人楊劍標2014年因不滿江若琳未有續約而向她掟玻璃杯,此舉破壞雙方信任已屬違約。
判辭又裁定,江若琳可獲取其音像產品所得的收益,但宣傳及製作費用於建立藝人的形象,而形象由該藝人擁有,有關費用應由江若琳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