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就性醜聞風波到警局落口供 遭帶返寓所搜查 (15:19)

文章日期:2023年07月03日

台灣男星炎亞綸上月被21歲「抖音男神」耀樂控訴,稱16歲時與對方交往被強行奪去第一次,還被拍下私密影片及外流至網絡。炎亞綸之後除發文道歉外,還直闖耀樂的記者會兩度鞠躬道歉,惟強調沒有做強迫意願及偷拍的事。耀樂不接受道歉並前往台北市婦幼警察隊報案,稱「已到案配合調查,一切靜待司法調查」。

今早9時許,炎亞綸在2名律師陪同下到台北市婦幼隊製作筆錄。對於有指涉案不只一人,他離去時表示︰「不要亂猜測。」炎亞綸在警局接受詢問後,隨警方回到位於天母的寓所搜查,並由檢察官指示會否在搜索結束後被帶到士林地檢署訊問。

據台灣傳媒報道,目前只有雙方證詞,尚無其他相關跡證,究竟事實為何及涉案情節,檢警還在釐清;負責偵辦的婦幼隊表示,目前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影片內容、相關事證指揮偵辦,無法進一步對外說明。對於炎亞綸早上由偵防車帶往婦幼隊被外界指有特權,警方表示針對藝人炎亞綸到案,他們是依檢察官指示,將他帶回婦幼隊釐清案情,並未對他提供任何特權。

婦幼隊表示目前仍等檢察官指示送辦案由,如受害人事發時未成年,且在不同意情况下拍攝性愛影片,恐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台幣以下罰金。如散布性愛影片,則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台幣以下罰金。

(即時娛樂)

相關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