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藝人炎亞綸5年前涉拍攝與當時尚未成年網紅舊愛耀樂性愛影像,遭士林地檢署起訴「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兩罪;至於被控偷拍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及散布性影像影片」,或「強制性交」部分則罪嫌不足不予起訴。炎亞綸早前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出境部分,法官考慮到他在被限制出境期間均準時到庭,在台灣有固定住居所,准他以150萬元台幣(約37.9萬港元)交保便可解除限境,但他須於本月23日下午3時前繳納保金。
法官指炎亞綸的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他希望不要延長境管的同時坦承犯罪事實,足認他犯罪嫌疑重大。法官表示炎亞綸具有長期在外地生活的能力及資力,有相當理由足認他有逃亡之虞,故先前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的原因仍然存在,但考量到他被限境期間均遵期到庭,其演藝事業及相關副業均需仰賴公眾的觀感及信賴,如他逃亡海外不歸,恐嚴重影響其演藝生涯,因此應有削弱其逃亡的誘因,並對他形成足夠的心理壓力及拘束力,決定准他以150萬元台幣(約37.9萬港元)交保後解除限境,並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