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定向學堂:報道審訊損私隱? 訪律師傳媒 透視背後考量

文章日期:2024年05月12日

【明報專訊】「屈我啦!屈我啦!我無問題㗎」、「冤獄比放走一個壞人更加不公義」……2022年犯罪懸疑電影《正義迴廊》產出不少經典對白,電影情節引發觀眾思考案件真相與法庭判決的距離,以及傳媒報道法庭案件的手法和尺度。近日一宗大學迎新營非禮案件裁決惹輿論,當中有網民認為傳媒不應公開被告身分和外貌。在講求公平公開審訊的法治社會下,傳媒能報道法庭案件多少細節?

港大非禮案惹議 傳媒被指「未審先判」

香港大學護理學會迎生營非禮案的「組爸」被告否認非禮罪和普通襲擊罪受審,日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不成立。綜合傳媒報道,裁判官於審訊期間裁定被告兩罪表證成立,並信納事主及其友人證供誠實可靠,亦信納被告其他組員供稱,指被告身處事主疑遭非禮的遊戲環節現場,惟活動當晚環境昏暗,作供友人只見到疑犯背影,描述的疑犯外貌特徵不獨特;同組另有數名男子有類似特徵,未能確信疑犯就是被告,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非禮罪名不成立。至於另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官表示事主對於被告談及色情話題感不適,仍自願伸手給對方示範,沒面露不悅,故認為事件在短時間內發生,被告未必知悉其行為不受歡迎,裁定罪名不成立。

事後有一自稱被告本人、網名「白扇子」的網民在網上討論區發文,指傳媒報道公開其姓名樣貌,令他名譽受損;加上打官司耗費家人所有積蓄,他不堪壓力,曾有輕生念頭,又表示:「當我第一日上庭護(獲)保釋後,我發現所有媒體、討論區在法庭未有判決之前,已經將我的全名及個人照片公諸於世……傳媒爭相報道大作文章,網上恥笑指罵冷嘲熱諷……」另外也有網民質疑傳媒公開被告的姓名和容貌造成「未審先判」之嫌。

律師:基於公衆利益 影外貌非侵私隱

記者就這些爭議,查詢執業律師陳柏豪,他說法院裏不能拍攝,傳媒通常會等候刑事案件的被告走出法院並拍照,報道其控罪和保釋申請結果。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陳柏豪說傳媒拍攝被告外貌不算侵犯他人私隱,因法庭新聞報道出於公眾利益考慮,可獲豁免。

「(法律上)可以報道其他(被告)背景,可以影當事人的樣貌」,陳柏豪理解此舉或會令當事人名譽受損,亦可能對當事人構成很大傷害,惟法例目前平衡公眾知情權和被告權益,已限制傳媒報道保釋申請內容,「當事人會覺得自己名譽受損,公眾則會覺得自己有知情權,如果任何刑事案件都不能報道被告姓名,尤其是(情節)嚴重案件,公眾卻想知道更多,知道是否要提防,所以公眾知情權和被告個人私隱及名譽有衝突」。他續說,律師有時會提醒當事人走出法院時或碰見傳媒,有需要時可做防護措施掩蓋外貌。

《庭刊》:風化案情未必詳細報

主要報道法庭新聞的傳媒《庭刊》聯合總編輯陳珏明表示,法庭案件被告的姓名是公開資訊,司法機構有時會發布案件資訊,即使傳媒不作報道,公眾也能獲取相關內容,不過近年一些新案提堂,可能要親身到法庭聽審才知道案件背景。基本上公開審訊的案件,市民到法院聽審便會知道案件詳情,不過一些具體內容,例如風化案的露骨情節,陳珏明說這未必是公眾須清楚的案情細節,就不會加入報道。

根據他過往採訪經驗,因為涉案人物「(跟別人)名字可以相同」,比起開名,他們通常較抗拒被拍攝,走出法院時或會包裹全身,或是遮蓋自己的樣子。陳珏明認為報道出於「公眾利益」與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兩者不一定有必然關係,他說案件經報道會進入公眾視野,而每個人對於自己成為公眾關注對象的感受和認知存偏差,「有些人可能覺得沒問題,有些人則會很抗拒」,但傳媒報道工作有劃一標準,即會遵守一些基本法律上的限制,也不會於報道內容加入一些「起底」的資料,而被告獲判無罪時,傅媒也會以同樣標準報道。不過社交媒體平台令資訊更流通,陳珏明說只要確認到事主或者被告身分,市民或可經其他途徑取得當事人的相片和其他資訊。

兩法例限庭訊 禁披露被告背景

現時限制法庭新聞報道的法律條文主要有二,首先介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俗稱「9P」)。根據「9P」,傳媒報道保釋法律程序時可寫出被告姓名、被控告的罪行、法庭名稱、負責處理保釋法律程序的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或法官姓名;保釋法律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姓名;保釋法律程序結果及獲准保釋之條件規限。條例列明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以上准許發布或廣播事宜的報道。

陳柏豪解釋,在保釋法律程序中,控辯雙方各自會提及案件情節的嚴重程度,並列出證據,譬如被告人的警誡供詞、被告過往刑事罪行紀錄、個人背景等,在「9P」限制下,傳媒不能報道這些內容,因為「這些資料會影響將來審訊案件的法官或陪審團。假如陪審團閱讀新聞後,得知被告的背景,或得到案件的資料,會被這些資訊影響」。

第二條是《裁判官條例》 第87A條「對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俗稱「87A」)。陳柏豪指交付審判程序,即申請案件由裁判法院移交高等法院處理的程序,而「87A」條與「9P」條對報道限制類近,可以報道法院名稱和裁判官的姓名、案中各方及證人的姓名、地址、職業及其年齡、被告被控告的罪行及控罪摘要、在交付審判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姓名等,也能公開拍到被告容貌的相片,但不能報道保釋申請詳情。

至於「9P」和「87A」以外的報道限制,陳柏豪以非禮案為例,法庭會下達「匿名令」保障受害人,受害人的姓名一般會以「X」代替。若受害人與被告存親戚或師生關係,披露被告人的姓名或令人聯想到受害人的身分,傳媒便不能曝光被告的姓名和外貌。

「匿名令」護當事人 輿論難遏暫無規管

香港浸會大學黃應士傳媒倫理操守教授陳景祥說「匿命令」形成保護網,令當事人免受二次傷害,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2021年經修訂後,新增了「起底」罪行,保護了當事人被惡意深入發掘其私隱。

至於媒體報道如何合法地處理有關內容,他相信「(業界)很有經驗」,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報道的道德倫理:如何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當事人私隱?是否要報道得很詳細?他說法庭案件各方在審訊期間沒受「匿名令」保護,其身分可以公開,但沒必要深入報道與案件無關、涉及當事人的私人生活細節,若被告經審訊後獲判無罪,他認為不應再過分披露被告的個人背景資料,。

除了新聞,社交媒體也常見法庭案件的討論,陳景祥說案件完結後引發的評論是「社會的事」,這涉及公眾輿論問題,若事件持續在社交媒體發酵,「現有法律未必能完整地規管」。

報道釀不公 可申「永久終止聆訊」

去年轟動一時的「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及殺害她的疑犯隨即被「起底」,網民翻出其前夫一家的案底,有報道稱其前家翁是案件主謀。記者問陳柏豪這追蹤案件的報道是否合適,他說暫未見法庭禁止有關報道,「在這些(情節嚴重)案件中,公眾的知情權也非常重要」。不過法庭有機會考慮報道內容是否對嫌疑人構成不公平審訊,而終止聆訊。陳柏豪解釋,辯方可申請「永久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s),並證明審前報道令被告不可能獲公平審訊,假如申請獲法庭批准,審訊便不會進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罪」。不過他說「法庭極少情况下才會接納這理據,不然每一宗案件都不用審,尤其係大(情節嚴重)案件一定有好多傳媒報道,好有細節地報道」。陳柏豪續說「永久終止聆訊」門檻雖高,但「加鹽加醋、繪形繪色,沒事實基礎支撐的推測,寫到像真一樣」的報道有妨礙司法公正的風險。

說到「無罪推定原則」,即嫌疑人經公平審訊獲判罪前,被視為「無罪」。基於無罪推定,多國如韓國和日本,對疑犯相片的刊登施予限制,例如要模糊掉相中疑犯的手銬,以免未審先判。陳柏豪說,香港雖沒有這做法,但一般警方作出拘捕行動時,除了為疑犯戴上手銬,亦會以黑布蒙頭,防止他人辨認或傳媒拍到疑犯身分,也算避免「未審先判」的措施。

在法政影視作品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台詞老是常出現。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舉證責任,要做到「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近日掀起輿論的港大迎新營非禮案,負責裁決的裁判官指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什麼情况為之有疑點?陳柏豪舉例說,若法庭認為有「被告真誠地以為事主容許他作出該等或構成非禮的行為,或者此行為屬意外,只是觸碰」的可能性,都不算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便不成立。他補充,罪脫不一定代表法庭認可被告無辜,只代表證據「未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元素」。

「身分難辨」脫罪?律師稱常見

記者好奇「拉錯人」上庭審判的情况是否常見,陳柏豪說身分難辨是常見的抗辯理據,尤其現場昏暗或混亂,被告人經常會爭議犯罪者與他並非同一人,律師行內俗稱 「打ID 」 ,ID即身分 (identification)。 他續說法庭會細心審視辨識犯罪者身分的證據,例如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或法官亦會提醒自己必須謹慎對待控方證人聲稱認出被告的證據,尤其是視線受阻的情况,即「特恩布爾指示」(Turnbull Directions);「打ID」 而罪脫的情况並不罕見。

陳柏豪說「打ID」罪脫值得注意的是,法庭不肯定被告是否犯罪者而判被告罪脫,不代表法庭裁定犯罪者並非被告,如法庭確實裁定犯罪者並非被告,則有「拉錯人」之嫌。

文˙ 姚超雯

{ 圖 } 資料圖片、受訪者提供

{ 美術 } 張欲琪

{ 編輯 } 周淑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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