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柏芝昨日(3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前經理人公司創辦人余毓興。據入稟狀,余從來不曾是張的經理人,他今年6月起在向傳媒「放話」及於社交平台惡意發布針對張的誹謗性言辭,目的是為宣傳自己的新作品,和博取關注自我滿足。張要求法庭頒令余移除和禁止他再發布有關言論,並向張道歉及賠償。
原告為張柏芝,被告為余毓興。入稟狀指稱,張柏芝是著名演員,余相反沒有誠信,在高院一宗案件中,明知他從來不是張的經理人,而虛假地作如此聲稱。余清楚張當時的唯一經理人公司,是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在2013年8月已清盤。余亦從來無以個人名義,向張支付4000萬港元,只有公司曾經這樣做。
翻查資料,公司由余成立,前述案件有關余入稟控告張違約並追討簽約金及賠償。入稟狀亦提到,案件已排期2025年12月開審,余今年6月1日起,透過傳媒及於社交平台惡意發布涉誹謗的失實言辭,事前無尋求張的意見或警告她,旨在傷害張,及/或迫使張以不合理的條件結束案件的訴訟,及/或尋求關注以獲得心理上的自我滿足,及/或宣傳他在娛樂圈的新作品以獲利。
張一方認為余在發布言論前,已計算過個人得失並認為得大於失,很大可能會繼續發布,因此要求法庭下令余移除所有涉誹謗的言論、禁止他日後再透過任何形式作出類似行為、向張賠償、書面道歉,及/或刊登更正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