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現場:記者的生存——冷靜客觀專業

文章日期:2021年05月23日

【明報專訊】「Dark as it might be, we are in this tunnel together.」在金堯如新聞自由獎頒獎禮上,我比喻新聞自由走入了暗黑隧道,我們一班記者不肯定前方有沒有光,但可以肯定的,是隧道裏有很多人,仍然有很多人。可能只是黑只是怕,我們沒有作聲,但我們仍然在一起。我在頒獎禮說得1999,難得另一位獲獎記者在Twitter只用上一句英語,便優雅地表達了「Dark as it might be, we are in this tunnel together.」

而在同一頒獎禮,我聽到另一番生存意志更強大的說話,是來自中文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傳播法律兼職講師劉進圖先生。劉進圖先生簡單講解兩大法例(國安法及煽動罪),以及最重要,如何減低風險。他說要為留下來的新聞工作者,建議一些「防空措施」。現把他的重要建議詳細記錄,讓我們避得過天上的轟炸機,在隧道裏走得更遠。

劉進圖先生認為對新聞自由尤其影響的,一是《港區國安法》,二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

國安法——飄移的紅線

劉進圖先生首先引用了美國喬治大學Georgetown Center for Asian Law,在5月3日發布的研究:New Data Show Hong Kong's National Security Arrests Follow a Pattern。他笑言「人哋幫我們做咗功課」,然後很慢很認真地讀出題目的每一隻字,好讓我們在網上找到。

研究總結了由國安法實施當天,7月1日至5月3日約十個月間,警方國安處共拘捕了113人,當中92人涉國安法(四大罪行: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1人涉其他罪行(如串謀詐騙、侵害人身罪等)。而在113人當中,共58人被落案起訴。長版報告把每一宗拘捕的日期、控罪背景和案件狀態清晰列表,簡單扼要。

研究人員分析資料,認為國安法用於三大目的。第一是針對政治言論加以控制(研究舉例指7月1日有人涉嫌手機殼貼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和袋內藏有數張文宣貼紙,被指涉嫌顛覆國家政權被捕);第二是切斷政治及民間組織與海外的聯繫(研究舉例指黎智英和周庭案);第三是針對打擊民主運動領袖(研究舉例指47人案)。

劉進圖先生說,吳靄儀女士很早便用「飄移的紅線」來形容國安法,他認為很有遠見。他很認真分析了四個飄移原因,一是國安法有很多重要的關鍵詞,何謂「顛覆」、「分裂」和「勾結」,定義既寬闊及模糊,二是國安法按內地法規理解和解釋,原本法律並無禁止的行為也可違反國安法,他說例如47人案運用《基本法》允許的「合法權利」去否決財政預算案,迫政府接受民意,檢控一方卻認為是「非法行為」,顛覆政權。三,執法者運用法律各種的可能性和彈性而不受制衡,四是未有清晰的案例和法庭的指引,新聞教育很多界別都傾向安全起見,自我審查,於是紅線又進一步向前移。

煽動罪——殖民地惡法

至於《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劉進圖先生形容是「停用了幾十年的殖民地惡法突然使用」,條例是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處理和管有煽動性刊物,包括企圖、籌備或串謀作出煽動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第9條(1)所列出的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司法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等。

劉進圖先生說例如擺街站批評政府,引起市民敵視政府,哪怕言論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哪怕是誠實的評論,都用上這條久遠未用的殖民地時代惡法拘捕或檢控,雖然未知法庭裁決,但的確對言論自由的威脅相當大。他還說,煽動罪在普通法下,是不要求被煽動的一方,響應行動或有反應,「即煽而不動也可告煽動」,而且佔中案更走前一步,煽動他人去煽動,令煽動罪成為另一飄移的紅線。

天羅地網的法規,看完有沒有頭痛?撐住,生路可能就是簡單的持守專業,毋忘初衷,「我是真心的」!(搞笑是最大的生存意志。)

新聞報道的初衷

再翻查《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1)列出煽動意圖(上文),(2)列出不屬煽動意圖的例子。法律原文為「(2)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包括「(a)顯示女皇陛下(中央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c)慫恿女皇陛下(中央政府)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簡單而言,在《普通法》煽動罪下,如果僅僅為「顯示」、「矯正」、「改變」、「消除」政府錯誤或民間惡感,並不構成煽動的意圖。

劉進圖先生更指出,無論是煽動罪抑或國安法,任何刑事檢控均須證明有「犯法的行為」和「犯法的意圖」,缺一不可,而飄移的紅線、寬闊含糊的定義,令我們難以掌握「犯法的行為」,但我們可以試圖控制和改變「主觀的意圖」,即在報道中「把出版意圖,發布意圖很清晰地勾畫出來,彰顯出來」,以證明新聞工作者的意圖純粹為「報道新聞」,並非宣傳煽動顛覆。

「我是真心的!」

他說:「你自己知是不足夠的,要把意圖畫公仔畫出腸,令人看到沒有其他意圖,只是發布新聞,你是真心的。如果你遇到明事理的法官,你又有可指向的客觀證據,去說明你的意圖,並非犯法的、煽動他人的意圖,而是去報道新聞的意圖。」

他舉例,如果獅子山有直幡掛出,寫上了引起很多國安訴訟的標語,因為這是新聞,記者要報道,無可避免把標語內容覆述,而新聞圖片亦要展示標語。他問:「到底這新聞報道連文字圖片,是客觀新聞報道嗎?從報道推論你的意圖,這只是報道新聞抑或是一種宣傳煽動?即通過報道去宣傳政治理念,去煽動他人作出某政治行為。究竟是哪一種?」

與會者有人問,如果在報道中白紙黑字列明「此為新聞報道非政治宣傳」或者「受訪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能夠彰顯出版意圖嗎?即寫明「我是真心的!」能彰顯我是真心嗎?

劉進圖先生認為以上所謂的「免責聲明」在法律上均不能免責,法官是會按他的理解和認知,去區分新聞報道和政治宣傳:「法官對新聞報道的定義都是保守的,即用詞客觀,對事實報道,包羅正反意見,行文基本上不帶主觀判斷,不呼籲回應等等。Old School Journalism在證明意圖上是容易的。新聞學的ABC,在紅線飄移的年代,着迹地,明顯地,去顯示你是按這些準則報道新聞,是較容易說服明事理的法官,你並無任何宣傳煽惑的意圖,只是報道新聞。」

Old School Journalism

他提及記協會員證背後的「專業守則」正正是新聞從業員要實踐的清單,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去核實新聞、給予被批評一方回應的機會並扼要陳述其觀點、報道行文客觀中肯,以及報道具時效性等等。他說這就是書本教的Responsible Journalism,現在是比任何時間都更為重要。

「如果某媒體以促進政治理念為目標,而他不區分主觀的意識形態理念和客觀的報道,把兩者混合,去campaign和advocate,在網媒是普遍的,我不作對錯的評論,但這類新聞承受的風險較高。因為問意圖時,較容易指控為propaganda,去宣傳去煽動,較難說服法官,哪怕是一個明事理的法官。」

頒獎禮的嘉賓、中大社會科學院前院長李少南提問,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能否成為抗辯理由?劉進圖先生的回答是:「去年7月1日之前,我覺得答案是可能性較大。明年這個時候(已有判決),我希望我的答案是可以,但今日我誠實回答你,我覺得不可以。」李少南教授緊張地追問為什麼?有蘋果記者大聲叫:「你不如去問戴耀廷?」(她在說笑,很有生存意志。)

新聞自由是否抗辯理由?

劉進圖先生認為,根據《禁蒙面法》案例,終審法院的終極裁決是裁定《緊急法》合憲,其附屬法例《禁蒙面法》,禁止在合法和非法遊行集會蒙面,亦屬合憲。他說:「終院認為法令出台時,是2019年動盪的社會背景,哪怕是盡一些,苛刻一些,限制嚴厲一些,我們法院都認可的。由於終審法院做了這樣的取態,你可以想像,其他和社運有關的禁令上到終院,都會照辦煮碗,affirm(確立)的機會,我今日看,是遠遠大於按基本法、人權法、公眾利益來override(推翻)的可能性。」

他說加上國安法的條文最終的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哪怕是終院,不擁有最終的解釋權,人大常委只要下一個簡單決議,香港法院無任何選擇,只能跟從,只能跟從。」

劉進圖先生總結時說,他只能說到這裏,做足新聞學的ABC不代表不被檢控,只能減低但不能消除法律風險,因為可能控方根本並不認為此為關鍵,或者案件遇上不明事理的法官,甚至警方用來檢控的是技術條文,例如查車牌,提供虛假資料。而他說很多限制言論自由的法例,正排山倒海而來,公務員宣誓、查冊的收緊、禁起底法、假新聞法,接踵而來,新聞工作者面對惡化的工作環境,「環境真係幾惡劣」。

原來我們面對的不是轟炸機,是轟炸機群,但要生存,便要有意志。劉進圖先生亦再次提醒了我,記者不是評論員,不是倡議者,時勢動盪更要冷靜客觀專業,而即使「專業」在法庭上保護不到記者,但在歷史上,我們仍頂天立地。

文˙鄭思思

編輯•林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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