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啲:上網起人「底」 可判監5年

文章日期:2018年11月05日

【明報專訊】網上公開他人相片及個人資料,會不會負上法律責任?

律師梁永鏗指出,網上披露他人私隱,有機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條例。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4條內容指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的個人資料,而披露意圖涉及以下其中一項,便屬犯法:

1. 為了自己或他人獲取利益,或令當事人利益損失

2. 對當事人造成心理傷害。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元

梁永鏗補充,披露私人資料包括私人場合所照的相片、住址、電話號碼或身分證等,但要考慮不同情况,「如新聞工作者在街上拍攝人生百態,不覺意把當事人攝入鏡頭並刊登,則不屬此範圍」。而在網上批評或分享,梁永鏗指出,有可能隨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若被證實不誠實使用電腦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包括心理受傷,已屬犯法,可監禁5年。梁永鏗建議受害人先報警及網上截圖,留作日後證據,有需要時再向私隱專員公署申報。惟他補充,要在網上尋找發布者較困難,尤其是有些論壇或網站,毋須登記便可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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